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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原副主席杨一民再获减刑1年 刑期至2018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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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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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讯(记者颜斐)中国足协原副主席杨一民因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曾于2013年12月获法院减刑8个月。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今年11月25日,北京市二中院再次裁定对杨一民减刑一年。经两次减刑,其刑期将至2018年11月21日止。

今年59岁的杨一民研究生文化,2012年2月13日因受贿125.49万元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判决后,杨一民转入司法部直属的燕城监狱服刑。

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表现良好,并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共获得表扬4次,经燕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北京市二中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今年,燕城监狱再次提出,杨一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市二中院于11月3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一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4年4月、6月、10月、2015年2月、6月共获表扬5次,2014年4月获单项表扬1次。2014年10月28日,缴纳人民币20万元。

市二中院认为,罪犯杨一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最终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不变(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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