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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苏小春诉足管中心案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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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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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9日,中国足协综合部副主任、财务主管苏小春收到了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庭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写道:本委受理你诉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请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支付工资等的人事争议(京劳人仲字[2016]第152号)一案,定于2016年2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仲裁一庭开庭受理,请准时出庭。


2015年12月24日,苏小春自己前往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认为中国足协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单方面解除与自己签订的聘任合同,符合《人事争议管理规定》的范围,提请仲裁员会裁决中国足协撤销苏小春的调离通知,回复工资发放,继续履行相关聘任合同,该聘任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30日,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诉讼材料不完整,通知苏小春补充完整诉讼材料,苏小春于当日下午完成材料补充,再次将诉讼材料递交到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2016年1月5日,北京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了出庭通知书,1月9日苏小春作为申请人收到该通知书。

中国足协此次单方面停止履行苏小春聘用合同,并于2015年12月起,停发其工资行为,与国务院2014年5月15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有诸多不符之处。这也正是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苏小春人事争议案的依据。

苏小春向人事争议仲裁中的诉求中表示“有三项既成事实的合同违约”,一是足管中心在未征得苏小春同意的情况下,于2015年10月22日停止了申请人作为财务领导的权力。于2015年11月23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要求他于2015年11月30日前,前往其他单位报到;第三条是足管中心于2015年11月30日通知其财务,自2015年12月1日起停发苏小春工资及福利。

根据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苏小春与足协人事争议出庭通知书备注,作为申请人的苏小春收到本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作为被申请人的中国足协收到本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缺席裁决。

从接到出庭通知书开始到2月2日开庭,苏小春将准备仲裁庭审所需申请人提供的各种合同违约细化材料。据悉,中国足协也于1月9日作为被申请方收到这份出庭通知书。足协常年聘任的律师团队,已经开始筹备相关应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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