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花回应迁滇一事:不要再炒作 滇企业:被骗惨了
上海绿地申花俱乐部估计不会想到,两年之前留下的问题如今依然存在,就在绿地申花正在为足协杯决赛而全力以赴之际,“申花迁滇”所引发的官司再度引发关注。
云南民企要求绿地申花俱乐部赔付违约金3000万元,绿地申花则向昆明市中院申请将案件审判管辖权迁移至上海,在申请被昆明市中院驳回后,绿地申花又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了上诉,10月中旬云南省高院已受理此案。新华社记者在云南、上海通过多方努力,得到了当事双方的回应。
云南智圣称“被骗惨了” 绿地申花表示“不要炒作”
云南智圣恒源体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智圣)的法人代表白华说:“为了上海申花的主场迁到昆明,我们做了大量人力物力的准备,比如为争取政府支持多次到相关部门商谈、确定了体育场和赞助商、组建了云南申花球迷协会、准备球队来昆明的冬训、到西班牙了解球队训练等。”说起现状,白华说:“现在全国的足球形势非常好,包括中乙的资格都有人在抢了,为了上海申花,我连自己的中乙球队大理队都解散了。真的是被骗惨了啊。”
白华说:“为了能让申花顺利来云南,我们确实做了很多。”
针对这一事件,记者也致电了绿地申花俱乐部,后者独家回应表示:第一,这是当时特定情况下所发生的事情,希望大家能客观地对待此事;第二,既然对方已经提出起诉,希望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那么我们就相信司法的公正裁决。希望媒体不要过多炒作这一事件;第三,如果一旦法院做出最后的裁定,相信不管是现在绿地申花俱乐部也好,还是原有的股东也好,都会做出相应妥善的解决。
申花迁滇不成 云南智圣提起诉讼
2013年,当时朱骏仍是上海申花联盛足球俱乐部的主要投资人,出于对资金、场地等问题的考量,打算将申花主场迁往云南。
同年9月6日,上海申花联盛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申花)与云南智圣恒源体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及《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
按照协议约定:为迁移主场进行安置工作,云南智圣先支付上海申花3000万元人民币,若因球队单方面原因无法迁移主场,那么球队应在合同不能履行的30日内退还云南智圣所有款项,并支付云南智圣3000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云南智圣如约向上海申花支付了3000万元的款项。
2013年10月,朱骏与几位股东将上海申花的股权和经营权转让给了绿地集团,上海申花与云南智圣的合作最终泡汤。
此后,云南智圣拿回了3000万元本金,但未拿到违约金。在多次协调无果后,云南智圣于今年6月24日将上海申花联盛和上海绿地申花告上了法庭,其起诉状中称:“二被告于2014年4月4日返还了原告3000万元本金,其余损失赔偿及违约事宜拒不与原告协商。”起诉状请求“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000万元。”
绿地申花提出异议 被驳回后上诉云南高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上海绿地申花向昆明中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将该案移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上海绿地申花称,原告(云南智圣)与他们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记者了解到,在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26日下发了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海绿地申花管辖权异议申请。昆明市中院认为,根据《民诉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记者查阅到了当年申花联盛公司与云南智圣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其中第九条第1款约定:“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据此,昆明市中院认为:本案原告方(云南智圣)依据上述约定向该院起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准许。
云南智圣代理律师、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张庆雄告诉记者,今年9月8日,被告方又将管辖权异议上诉到了云南省高院。目前对于双方的管辖权异议,云南省高院尚未作出裁决。
(记者岳冉冉 朱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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