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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亨投资违规遭责令改正 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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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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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福建省同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亨投资”)存在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同亨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同亨投资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私募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建立相关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厦门证监局提交整改完成的情况报告。厦门证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施过度激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二)递延周期不足3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40%。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对机构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福建省同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福建省同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司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私募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按照《规定》相关规定,建立相关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完成的情况报告。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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