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峰饮料3年1期产能利用率低于65% 难破地域经销商小
编者按:中国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将于5月19日召开2022年第57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西安冰峰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冰峰饮料”)首发上市申请。
冰峰饮料主营业务为橙味汽水、酸梅汤等饮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冰峰”玻璃瓶橙味汽水、罐装橙味汽水、玻璃瓶酸梅汤、罐装酸梅汤等。
公司拟在深交所主板发行不超过6000.00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份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保荐机构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为何永平、谢涛。
冰峰饮料拟募资66,914.29万元,分别用于玻璃瓶装生产线改扩建项目、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及品牌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糖酒集团直接持有冰峰饮料178,200,000股即99%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张军未直接持有冰峰饮料股份,张军通过糖酒集团持有公司9.25%股份,通过君悦糖酒持有公司8.55%股份,通过共筑糖酒持有公司0.40%股份,通过共益糖酒持有公司0.40%股份,通过荣益糖酒持有发公司0.40%股份,通过共载糖酒持有公司1.73%股份。张军通过直接持股、担任其他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受托其他股东表决权等合计控制糖酒集团91.83%的表决权,通过糖酒集团和久悦酒业控制冰峰饮料100%的表决权,张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冰峰饮料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86亿元、3.02亿元、3.33亿元和2.19亿元;净利润分别为6969.09万元、7767.08万元、6525.15万元和6156.1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6830.49万元、7503.14万元、9143.46万元和5950.61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887.20万元、-889.81万、1.12亿元和5999.88万元。
上述同期,公司净现比分别为84.48%、-11.46%、171.75%和97.46%。对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的主要原因,冰峰饮料称一是2019年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潭置业购买一块商用土地支付73,954,000.00元,作为开发成本导致存货增加;二是2020年确认股权激励费用35,546,394.33元。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冰峰饮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3.34亿元、3.42亿元、3.62亿元和2.43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85亿元、3.00亿元、3.31亿元和2.19亿元。
公司预计2021年1-9月营业收入为34,750万元,同比增长25.3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468万元,同比增长24.9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42万元,同比增长25.97%。
报告期内,冰峰饮料共进行了4次现金分红,分红金额合计1.68亿元。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冰峰饮料继7月份已经宣布分配2019年的利润1200万元后,12月突然再次宣布分配2020年前三季度的利润5000万元。这是公司首次在财年尚未结束时,便宣布分配当年的利润。
招股书披露,冰峰饮料的的四大细分产品中,罐装橙味汽水、玻璃瓶酸梅汤保持营收增长,而玻璃瓶橙味汽水和罐装酸梅汤营收出现下滑。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罐装橙味汽水的营收分别为1.50亿元、1.59亿元、1.78亿元和1.18亿元,玻璃瓶酸梅汤的营收分别为0、114.30万元、1425.86万元和927.09万元,保持增长。
上述同期,玻璃瓶橙味汽水的营收分别为9671.59万元、9390.85万元、9202.50万元和5559.77万元,罐装酸梅汤的营收分别为3539.23万元、3837.66万元、3466.44万元和1715.79万元,呈现下滑趋势。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瓶装橙味汽水的销量分为15,532.32万瓶、14,622.64万瓶、13,423.40万瓶和6994.36万瓶,持续下滑;瓶装酸梅汤的销量分别为0、141.64万瓶、2550.71万瓶和1577.36万瓶;罐装橙味汽水的销量为9761.51万瓶、10,589.76万瓶、11,755.31万瓶和7825.47万瓶;罐装酸梅汤的销量为1541.64万瓶、1623.16万瓶、1470.90万瓶和716.18万瓶,也呈现下滑趋势。
冰峰饮料称,公司的罐装饮料由委外厂商生产,市场产能供应充足;玻璃瓶装饮料自产,存在产能瓶颈。报告期内,公司拥有24000瓶/小时、18000瓶/小时两条生产线。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冰峰饮料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56.84%、55.64%、60.21%和63.57%,旺季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7.29%、82.55%、101.26%和89.18%。
此次冰峰饮料募投项目中投入玻璃瓶装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先对原18000瓶/小时生产线进行拆除,新建36000瓶/小时生产线,后对24000瓶/小时生产线进行智能化改造升级。不过,在公司主要产品玻璃瓶橙味汽水销量持续下滑的情况下,募资扩产玻璃瓶装生产线是否有必要,值得商榷。
冰峰饮料80%以上的收入来自陕西地区。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在陕西地区的销售占比为87.44%、81.73%、80.23%和77.79%,其他地区如华南、华北、华中、华东等各市场的收入贡献百分比仅为个位数。冰峰饮料在招股书中也表示,公司依赖经营积累,向省外市场开发的人财物资源相对不足,导致市场拓展能力受限。尽管在陕西和周边地区,“冰峰”品牌基础深厚,知名度和美誉度高,但全国覆盖面不足。
冰峰饮料以经销模式为主,即公司将产品销售给经销商,再由经销商销售给零售终端商,最后由零售终端商销售给消费者,公司每年90%以上的收入来自经销渠道。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经销渠道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71亿元、2.82亿元、3.01亿元和2.01亿元,占营收比例分别为95.21%、93.86%、91.02%和92.06%。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冰峰饮料经销商数量分别为252家、282家、369家和343家,其中D级经销商(年采购额低于200万)分别为220家、245家、329家和319家,占比分别为87.30%、86.88%、89.16%和93.00%。
对比同行业公司,冰峰饮料的经销商渠道小额、分散特征十分明显。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冰峰饮料经销商的平均销售额为107.72万元、99.93万元、81.63万元和58.65万元。而东鹏饮料经销商的平均销售额为262.49万元、329.99万元、300.38万元和164.95万元,养元饮品经销商的平均销售额为422.15万元、378.55万元、215.32万元和164.69万元。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冰峰饮料的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4374.16万元、4727.91万元、4523.02万元和773.61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28%、15.65%、13.60%和3.53%。
截至2021年上半年末,冰峰饮料的总资产为3.83亿元,而冰峰饮料此次拟募资6.69亿元,约是公司总资产的2倍。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冰峰饮料的总资产分别为2.47亿元、2.68亿元、3.16亿元和3.83亿元,流动资产分别为2.28亿元、2.47亿元、2.99亿元和3.66亿元,货币资金分别为1.91亿元、1.22亿元、2.12亿元和3.07亿元。公司的负债总额为4777.22万元、4634.46万元、5574.63万元和6117.37万元,流动负债分别为4777.22万元、4604.91万元、5494.58万元和6041.76万元。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冰峰饮料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19.35%、17.32%、17.65%和15.98%,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平均值分别为34.32%、32.94%、29.54%和23.89%。
上述各期末,冰峰饮料的流动比率分别为4.78、5.36、5.43和6.06,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为2.46、2.93、4.33和3.87;冰峰饮料速动比率分别为4.10、2.90、4.76和5.27,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为2.29、2.73、4.15和3.70。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冰峰饮料的销售费用分别为3077.42万元、4319.47万元、2904.33万元和2095.90万元,销售费用率分别为10.75%、14.30%、8.73%和9.56%,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费用率平均值分别为22.42%、19.71%、16.46%和15.86%。
招股书披露,冰峰饮料向关联方西安市西糖烟酒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采购白砂糖等原材料,向关联方西安糖酒冰峰物流有限公司采购物流运输服务及仓储服务,西安唐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物业、停车等管理服务,上海万合天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采购代言服务。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冰峰饮料向关联方的采购金额合计分别为3827.96万元、3926.81万元、2786.3万元和2366.82万元,占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26.65%、26.35%、15.73%和20.69%。其中,西安市西糖烟酒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为冰峰饮料2018年-2021年1-6月第二大原材料供应商,公司对其采购白砂糖金额分别为2772.04万元、3119.93万元、2055.64万元和1938.16万元,西糖烟酒连锁超市为冰峰饮料的控股股东糖酒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冰峰饮料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02万元、97.81万元、310.97万元和138.68万元,占营收比例分别为0.00%、0.32%、0.94%和0.63%。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8658.25次、642.97次、171.16次和102.89次,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为2854.39次、1355.09次、437.46次和177.92次。
上述各期末,冰峰饮料的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260.35万元、1.13亿元、3680.66万元和4763.84万元。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分别为4.68次、2.05次、2.36次和2.71次,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平均值分别为9.99次、9.31次、7.56次和5.30次,远高于冰峰饮料。
据大众证券报,冰峰饮料实行自产与委外相结合的生产模式,其中玻璃瓶装产品由公司自产,罐装产品则采取委外生产。公司2019年第四大委外供应商——湖南景湘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因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行为,在2019年5月21日曾被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冰峰饮料2018年第三大、2019年第五大、2020年第四大委外生产商——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也曾因擅自抵押海关监管货物受到行政处罚。
另据招股书披露,冰峰饮料在报告期内存在5起诉讼纠纷,涉及股权转让、盈余分配等事项。
“冰峰”汽水生产商冲刺深交所主板 拟募资6.69亿元
冰峰饮料主营业务为橙味汽水、酸梅汤等饮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冰峰”玻璃瓶橙味汽水、罐装橙味汽水、玻璃瓶酸梅汤、罐装酸梅汤等。
公司拟在深交所主板发行不超过6000.00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份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保荐机构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为何永平、谢涛。
冰峰饮料拟募资66,914.29万元,分别用于玻璃瓶装生产线改扩建项目、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及品牌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糖酒集团直接持有冰峰饮料178,200,000股即99%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张军未直接持有冰峰饮料股份,张军通过糖酒集团持有公司9.25%股份,通过君悦糖酒持有公司8.55%股份,通过共筑糖酒持有公司0.40%股份,通过共益糖酒持有公司0.40%股份,通过荣益糖酒持有发公司0.40%股份,通过共载糖酒持有公司1.73%股份。
张军通过直接持股、担任其他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受托其他股东表决权等合计控制糖酒集团91.83%的表决权,通过糖酒集团和久悦酒业控制冰峰饮料100%的表决权,张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1上半年净利润6156万元 净现比波动大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冰峰饮料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86亿元、3.02亿元、3.33亿元和2.19亿元;净利润分别为6969.09万元、7767.08万元、6525.15万元和6156.1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6830.49万元、7503.14万元、9143.46万元和5950.61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887.20万元、-889.81万、1.12亿元和5999.88万元。
上述同期,公司净现比分别为84.48%、-11.46%、171.75%和97.46%。对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的主要原因,冰峰饮料称一是2019年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潭置业购买一块商用土地支付73,954,000.00元,作为开发成本导致存货增加;二是2020年确认股权激励费用35,546,394.33元。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冰峰饮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3.34亿元、3.42亿元、3.62亿元和2.43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85亿元、3.00亿元、3.31亿元和2.19亿元。
公司预计2021年1-9月营业收入为34,750万元,同比增长25.3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468万元,同比增长24.9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42万元,同比增长25.97%。
4次现金分红合计1.68亿元
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冰峰饮料共进行了4次现金分红,分红金额合计1.68亿元。
2018年3月5日,冰峰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50,603,158.70元。
2019年1月9日,冰峰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55,457,321.04元。
2020年7月9日,冰峰饮料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冰峰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1200万元。
2020年12月18日,冰峰饮料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冰峰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月至9月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5000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冰峰饮料继7月份已经宣布分配2019年的利润1200万元后,突然再次宣布分配2020年前三季度的利润5000万元。这是公司首次在财年尚未结束时,便宣布分配当年的利润。
玻璃瓶橙味营业收入下滑
招股书披露,冰峰饮料的的四大细分产品中,罐装橙味汽水、玻璃瓶酸梅汤保持营收增长,而玻璃瓶橙味汽水和罐装酸梅汤营收出现下滑。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罐装橙味汽水的营收分别为1.50亿元、1.59亿元、1.78亿元和1.18亿元,玻璃瓶酸梅汤的营收分别为0、114.30万元、1425.86万元和927.09万元,保持增长。
上述同期,玻璃瓶橙味汽水的营收分别为9671.59万元、9390.85万元、9202.50万元和5559.77万元,罐装酸梅汤的营收分别为3539.23万元、3837.66万元、3466.44万元和1715.79万元,呈现下滑趋势。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瓶装橙味汽水的销量分为15,532.32万瓶、14,622.64万瓶、13,423.40万瓶和6994.36万瓶,持续下滑;瓶装酸梅汤的销量分别为0、141.64万瓶、2550.71万瓶和1577.36万瓶;罐装橙味汽水的销量为9761.51万瓶、10,589.76万瓶、11,755.31万瓶和7825.47万瓶;罐装酸梅汤的销量为1541.64万瓶、1623.16万瓶、1470.90万瓶和716.18万瓶,也呈现下滑趋势。
产能利用率不足仍扩产
冰峰饮料称,公司的罐装饮料由委外厂商生产,市场产能供应充足;玻璃瓶装饮料自产,存在产能瓶颈。报告期内,公司拥有24000瓶/小时、18000瓶/小时两条生产线。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冰峰饮料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56.84%、55.64%、60.21%和63.57%,旺季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7.29%、82.55%、101.26%和89.18%。
此次冰峰饮料募投项目中投入玻璃瓶装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先对原18000瓶/小时生产线进行拆除,新建36000瓶/小时生产线,后对24000瓶/小时生产线进行智能化改造升级。
不过,在公司主要产品玻璃瓶橙味汽水销量持续下滑的情况下,募资扩产玻璃瓶装生产线是否有必要,值得商榷。
80%以上收入来自陕西地区
冰峰饮料的主要销售区域为陕西省,陕西省为公司起源地,下沉时间长,渗透力度大。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在陕西地区的销售占比为87.44%、81.73%、80.23%和77.79%,其他地区如华南、华北、华中、华东等各市场的收入贡献百分比仅为个位数。
冰峰饮料在招股书中也表示,公司依赖经营积累,向省外市场开发的人财物资源相对不足,导致市场拓展能力受限。尽管在陕西和周边地区,“冰峰”品牌基础深厚,知名度和美誉度高,但全国覆盖面不足。
公司经销商渠道小额、分散
冰峰饮料以经销模式为主,即公司将产品销售给经销商,再由经销商销售给零售终端商,最后由零售终端商销售给消费者,公司每年90%以上的收入来自经销渠道。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经销渠道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71亿元、2.82亿元、3.01亿元和2.01亿元,占营收比例分别为95.21%、93.86%、91.02%和92.06%。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末,冰峰饮料经销商数量分别为252家、282家、369家和343家,其中D级经销商(年采购额低于200万)分别为220家、245家、329家和319家,占比分别为87.30%、86.88%、89.16%和93.00%。
对比同行业公司,冰峰饮料的经销商渠道小额、分散特征十分明显。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冰峰饮料经销商的平均销售额为107.72万元、99.93万元、81.63万元和58.65万元。而东鹏饮料经销商的平均销售额为262.49万元、329.99万元、300.38万元和164.95万元,养元饮品经销商的平均销售额为422.15万元、378.55万元、215.32万元和164.69万元。
第三方回款金额较高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冰峰饮料的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4374.16万元、4727.91万元、4523.02万元和773.61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28%、15.65%、13.60%和3.53%。
冰峰饮料称,公司采取先款后货模式进行销售货款结算。由于饮料生产企业的客户多为私营个体性质或自然人,经营规模普遍较小,资金实力相对有限,容易因急于付款提货而出现现金支付或家人等第三方付款的情况。虽然公司对此严格限制,包括采取对第三方回款限制发货等措施。但该等情况的出现,客观上可能导致公司面临相关内部控制风险。
IPO募资接近总资产2倍
截至2021年上半年末,冰峰饮料的总资产为3.83亿元,而冰峰饮料此次拟募资6.69亿元,约是公司总资产的2倍。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冰峰饮料的总资产分别为2.47亿元、2.68亿元、3.16亿元和3.83亿元,流动资产分别为2.28亿元、2.47亿元、2.99亿元和3.66亿元,货币资金分别为1.91亿元、1.22亿元、2.12亿元和3.07亿元。
上述各期末,公司的负债总额为4777.22万元、4634.46万元、5574.63万元和6117.37万元,流动负债分别为4777.22万元、4604.91万元、5494.58万元和6041.76万元。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冰峰饮料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19.35%、17.32%、17.65%和15.98%,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平均值分别为34.32%、32.94%、29.54%和23.89%。
上述各期末,冰峰饮料的流动比率分别为4.78、5.36、5.43和6.06,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为2.46、2.93、4.33和3.87;冰峰饮料速动比率分别为4.10、2.90、4.76和5.27,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为2.29、2.73、4.15和3.70。
销售费用率远低于同行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冰峰饮料的销售费用分别为3077.42万元、4319.47万元、2904.33万元和2095.90万元。
上述各期末,冰峰饮料的销售费用率分别为10.75%、14.30%、8.73%和9.56%,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费用率平均值分别为22.42%、19.71%、16.46%和15.86%。
关联交易金额较高
招股书披露,冰峰饮料向关联方西安市西糖烟酒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采购白砂糖等原材料,向关联方西安糖酒冰峰物流有限公司采购物流运输服务及仓储服务,西安唐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物业、停车等管理服务,上海万合天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采购代言服务。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冰峰饮料向关联方的采购金额合计分别为3827.96万元、3926.81万元、2786.3万元和2366.82万元,占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26.65%、26.35%、15.73%和20.69%。
其中,西安市西糖烟酒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为冰峰饮料2018年-2021年1-6月第二大原材料供应商,公司对其采购白砂糖金额分别为2772.04万元、3119.93万元、2055.64万元和1938.16万元。西糖烟酒连锁超市为冰峰饮料的控股股东糖酒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此外,天宜影视为公司2018年第二大、2019年和2020年第一大广告商,公司向其投入广告费用分别为230.77万元、125.87万元和104.90万元,占公司当年度广告投放量的比例分别为24.51%、20.53%和18.51%。天宜影视是北京万合天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冰峰饮料的董事林劲峰同时也是北京万合天宜的董事。
2021年上半年应收账款139万元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冰峰饮料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02万元、97.81万元、310.97万元和138.68万元,占营收比例分别为0.00%、0.32%、0.94%和0.63%。
上述各期末,冰峰饮料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8658.25次、642.97次、171.16次和102.89次,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为2854.39次、1355.09次、437.46次和177.92次。
2021年上半年存货4764万元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冰峰饮料的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260.35万元、1.13亿元、3680.66万元和4763.84万元,公司存货主要由开发成本、周转材料、库存商品、原材料和在产品构成。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冰峰饮料的存货周转率分别为4.68次、2.05次、2.36次和2.71次,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平均值分别为9.99次、9.31次、7.56次和5.30次,远高于冰峰饮料。
委外生产商屡遭行政处罚
据大众证券报,冰峰饮料实行自产与委外相结合的生产模式,其中玻璃瓶装产品由公司自产,罐装产品则采取委外生产。
对于委外生产产品的控制,冰峰饮料表示:“公司委外生产用主要原材料由公司采购发往委外厂商,公司驻厂代表与委外厂商按照公司标准进行检测、验收,委外厂商负责保管,专料专用,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委外厂商按照要求完成生产后,按公司营销部要求发货。”
企查查显示,冰峰饮料2019年第四大委外供应商——湖南景湘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其为公司加工生产花生露产品,2019年公司向该企业采购99146.58元。企查查还显示,湖南景湘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因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行为,在2019年5月21日曾被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冰峰饮料2018年第三大、2019年第五大、2020年第四大委外生产商——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也曾因擅自抵押海关监管货物受到行政处罚。
除此以外,报告期内,始终位于前五大委外供应商的西安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西安市华宝黑河源饮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禹源饮品制造有限公司均为西安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合并披露为西安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而企查查显示,陕西禹源饮品制造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5日,因生产经营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被西安市雁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多家委外生产厂商曾被行政处罚,其中不乏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不由让人追问:“冰峰饮料选择委外生产厂商的标准是什么?公司又是如何实现对委外生产厂商的生产及产品质量有效管控?”、“对于食品企业来说,食品安全是企业生产生命线,对上述委外生产厂商受到的行政处罚,冰峰饮料是否知情?公司如果对上述行政处罚知情,为何会选择因食品安全问题受行政处罚的企业作为公司的委外生产厂商?如果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不知情,那么冰峰饮料又如何看待对公司委外生产厂商监管体系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存5起诉讼纠纷
招股书披露,冰峰饮料在报告期内存在5起诉讼纠纷,涉及股权转让、盈余分配等事项。
1、股权转让对价纠纷
邓宣琴认为其与张军2017年10月20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其将股权转让给了张军,认为张军未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于是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张军,要求判令张军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9,398.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张军辩称,《股权转让协议》实质是张军作为糖酒集团法定代表人依据糖酒集团制度安排,代表糖酒集团对邓宣琴所持糖酒集团股权进行的回购;根据2015年10月13日、2017年9月18日糖酒集团股东会决议分别通过《糖酒公司个人股权收购方案》、《糖酒公司关于个人股权收购方案补充规定》,在股权收购对价中,糖酒集团将扣除《糖酒公司个人股权收购方案》实施后个人后续已享受的历年分红款(含税),由于糖酒集团2015年度实施了分红,因此糖酒集团支付给邓宣琴的股权回购款应相应扣除9,398.4元分红款。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8)陕0104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邓宣琴与张军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实质是糖酒集团股权回购行为,糖酒集团在支付对价时,依照股东会决议扣除邓宣琴已取得的分红款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邓宣琴的诉讼请求。邓宣琴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何参户、刘雨华、薛晋勇、阎亚萍就相同事由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张军,要求判令张军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何参户、刘雨华、薛晋勇、阎亚萍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2、盈余分配纠纷
何参户认为糖酒集团未向其支付2016年度分红款,于是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张军和糖酒集团,要求判令二被告向其支付2016年度股权分红款10,069.99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张军和糖酒集团辩称糖酒集团已回购何参户所持糖酒集团股权,股权回购文件已明确规定在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应扣除2016年度的分红,因此,应当驳回何参户的诉讼请求。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8)陕0104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何参户的诉讼请求。何参户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姬有成、阎亚萍就相同事由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糖酒集团,王本利、薛晋勇就相同事由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糖酒集团和张军,要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2016年度股权分红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姬有成、阎亚萍、王本利、薛晋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李桔宝、郑尊鉴就相同事由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糖酒集团,要求判令糖酒集团向其支付2016年度股权分红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糖酒集团认为其向该二人支付股权回购款时,因财务人员疏忽未将2015年度分红扣除,于是提出反诉,要求判令该二人返还2015年度分红款,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分别作出判决,判决李桔宝、郑尊鉴返还糖酒集团2015年度股权分红款;驳回李桔宝、郑尊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反诉费由李桔宝、郑尊鉴负担。李桔宝、郑尊鉴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3、股权转让纠纷
1)姬有成认为就其所持有的糖酒集团股权转让给张军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中,出让方处并非其本人签署,于是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张军,要求判令其与张军签订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无效,且本案诉讼费由张军承担。张军辩称,姬有成将其所持糖酒集团股权委托张军代持,签署《股东转让出资协议》是出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需要,双方本意并非要进行股权转让。在取得姬有成口头授权的情况下,由经办人员代为在《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上签署。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陕0104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姬有成与张军均没有进行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股东转让出资协议》未成立,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向姬有成进行释明并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姬有成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判决驳回姬有成的诉讼请求。姬有成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2)徐振兴认为其所持糖酒集团股权已经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让给了张军,于是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张军,请求判令2015年6月12日签订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不成立,张军返还糖酒集团1.05%股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张军辩称因有投资者增资糖酒集团,徐振兴所持糖酒集团出资额不变,但股权比例因糖酒集团增资实际为0.7263%,并非1.05%;其仅是受徐振兴委托代其持有糖酒集团股权,且该等代持系履行职务行为,签署《股东转让出资协议》是出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需要,双方本意并非要进行股权转让;徐振兴的诉讼请求与糖酒集团关于设立持股平台的经营方案相悖。2017年12月5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编号为“(2017)陕0104民初8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振兴与张军签订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不成立;张军返还徐振兴享有的糖酒集团1.05%的股权(截止2015年6月12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张军负担。
张军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第一项,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驳回徐振兴第二项诉讼请求;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8年4月1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编号为“(2018)陕01民终231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徐振兴于2013年10月12日向糖酒集团董事会发出《股东出资委托申请书》,表明其基于糖酒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明确作出了同意将其全部出资额登记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的意思表示,张军自2006年4月至今担任糖酒集团法定代表人,故徐振兴持有的糖酒集团股权变更登记至张军名下,没有违背徐振兴的意思表示,亦没有违反糖酒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徐振兴要求张军返还,依据不足,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徐振兴其余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4、合同纠纷
2020年6月,徐振兴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糖酒集团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军,要求解除其与张军之间的委托持股关系。2021年6月4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编号为“(2020)陕0104民初660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徐振兴与张军之间委托持股关系的形成是基于糖酒集团股东会通过的公司章程补充规定,系履行该章程补充规定的要求,徐振兴要求解除委托持股关系与该章程补充规定不符,驳回其诉讼请求。徐振兴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5、张军、糖酒集团作为第三人的纠纷
徐振兴认为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并非其本人签字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将其持有的1.05%糖酒集团股权变更登记至张军名下,于是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莲湖分局,请求判令撤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莲湖分局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将其持有的糖酒集团1.05%股权登记至张军名下的行政行为,并且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2018年12月24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8)陕7102行初1275号”《行政判决书》,认为糖酒集团在案涉股权登记行为作出后,公司股权结构再次发生了变动,案涉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已不具备撤销的客观条件。判决确认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第三人糖酒集团股权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上诉,2019年6月26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9)陕71行终3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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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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