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评论:PPP应守牢规范发展底线
近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在研究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问题时强调,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规范发展、阳光运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设施投资运营。这一要求,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指明了发展方向,也使其迎来重要发展机遇。
作为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PPP模式在近年来得到大力推广。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服务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这种模式展现出很强的活力,规模迅速壮大。最新统计显示,目前进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项目已超1万个,投资额达16.4万亿元。从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厂,到养老服务中心,再到国家速滑馆、遥感卫星,一系列PPP项目落地,为社会提供了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PPP模式在前些年出现不少问题和挑战。比如,一些地方把这一模式简单化地作为政府的投融资手段,出现了明股实债、政府变相兜底等容易产生政府隐性债务的情况。同时,不少地方重建设轻运营、绩效考核不完善,影响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此外,PPP项目履约周期长、涉及领域广、复杂程度高,一些地方存在“新官不理旧账”,随意变更或终止合同等情况。
PPP模式宗旨在于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和资源,促进公共服务提质增效,而非单纯地解决政府融资问题。种种“异化”情况,与PPP模式的初衷、理念相背离。近年来,有关部门加大对PPP监管力度,各地也从“重量”转向“重质”,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此次中央财经委会议提出“规范发展、阳光运行”,明确了PPP发展总基调,势必加快PPP的高质量发展。具体落实中央要求,应在制度建设、严格监管、提升透明度等方面发力。
在制度建设方面,我国PPP推广运用的时间不长,其内涵外延、监管职责、具体运行等尚不统一,亟待完善,需要加快构建严密的制度规则体系,确保各个层面有章可循。近年来,有关部门大力推进PPP立法,这有利于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稳定市场预期。同时,PPP模式还在创新、摸索之中,政府和社会资本权责、税收、土地、资产管理等一系列问题较为复杂,立法要切实关注、回应现实问题,形成高质量的法律规范。
同时,PPP具有公共属性,事关公共利益,而且建设、履约周期长,只有持续加强监管才能防止“跑偏”。比如,严格项目入库标准和程序,落实公平竞争性采购要求,加强财政支出责任预算管理,强化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严守不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底线和财政承受能力红线、实施监督问责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避免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真空。
PPP项目不同于一般的建设项目,其涉及政府、社会资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应该让项目全生命周期在阳光下运行,以有效监督和约束参与各方,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采购社会资本方、充分披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重要信息,以“阳光运行”推进项目规范运作、促进各方诚信履约。
规范发展是推进PPP事业的底线。只有规范、有序的PPP,才能更好抓住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带来的重要机遇,在稳增长、稳投资、惠民生中大展身手。(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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