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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化妆品运送丢失 圆通称"未保价"仍遭原价判赔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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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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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1月6日讯(记者 田云绯 马先震)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14605号)。上诉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洁、杨某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995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周某洁、杨某坤的一审诉讼请求为:1、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同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3154元;2、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杨某坤退还快递服务费15元;3、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结果为:一、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洁退还运费15元;二、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洁、杨某坤赔偿损失3154元;三、驳回杨某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1.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995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托寄物品的种类及数量;二、上诉人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关于托寄物品的种类及数量。法院认为,周某洁、杨某坤主张邮寄物品是总价值为3154元的化妆品,并提供了网购订单、与卖家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与周某洁、杨某坤关于其网购了涉案化妆品并通过圆通公司邮寄至深圳的主张一一印证,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遗失物品的种类、数量及价格。

圆通公司虽对托寄物品的种类及数量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周某洁、杨某坤关于托寄物品及其价值的主张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上诉人圆通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涉案物品,且未能对物品丢失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其应对物品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圆通公司主张其应按照未保价的快递运输服务条款赔偿被上诉人周某洁、杨某坤损失,但圆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快递运输服务条款中有关于保价、未保价会区别赔偿的相关内容,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采用合理方式提请被上诉人周某洁、杨某坤注意且被上诉人知悉同意相关条款,故该未保价物品赔偿条款对被上诉人不具备约束力,上诉人抗辩要求其按照未保价服务条款赔偿被上诉人损失,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上诉人圆通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周某洁、杨某坤损失3154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查询发现,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14日,注册资本8.21亿元,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圆通速递”,600233.SH)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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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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