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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物业苏州遭责令限期改正 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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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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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1月4日讯(记者 张海蛟) 近日,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湖物业”)吴江分公司警告同时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2000元,其违法事实为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吴卫公罚字[2020]第052号。记者查询发现,上海新湖物业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旗下控股子公司。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吴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上海新湖物业作出上述处罚。该条规定如下: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指出: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显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吴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0月9日。

上海新湖物业吴江分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22日,其总公司为上海新湖物业。上海新湖物业股东结构如下:新湖集团持股60.00%,认缴出资300万元;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0.00%,认缴出资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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