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丨推进非户籍人口社区融合中的矛盾化解工作
李曜坤
伴随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与城乡融合进程的提速,人口流动与迁移速率显著加快。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流动人口数量已超过3.7亿,其中深圳、上海、广州、北京、东莞等城市非户籍人口数量均已超过700万。成为城市发展中举足轻重力量的同时,非户籍人口融入社区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化解工作也逐步成为新时期基层治理的重点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推进基层治理创新,使非户籍人口融入社区过程中的经济利益、政治权利、社会保障、文化认同和社会生活等权益持续得到加强。伴随我国经济社会全面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非户籍人口治理工作亟须进一步适应新阶段发展需要,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于高质量社会建设的核心诉求,持续健全和完善非户籍人口融入社区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化解机制,强化精细精准化解,使非户籍人口治理成为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加快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一、加强矛盾化解处置研判
系统总结各地典型经验做法,研究出台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指导意见与工作方案,做好短期与中长期工作部署。建立非户籍人口社区矛盾纠纷“预排查”机制,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基层社会数据与信息管理,细化“基层社会事件库”,对非户籍人口社区内矛盾纠纷隐患进行实时研判并提早启动应对预案。对于典型高发的矛盾纠纷,要预先明确责任主体与职责部门,规范矛盾处置流程,一旦出现苗头及时介入并快速实施处置。对重点时期、重点领域的特征性矛盾,要定期开展专项集中排查,制定应急预案与专项调处方案。与此同时,探索建立基层社会和谐程度评测系统,根据不同地区矛盾调处工作特点,构建非户籍人口聚居社区基层和谐社会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各层级预警与评估机制,主动调处各环节潜在矛盾与风险。
二、完善矛盾化解公共服务
积极拓展非户籍人口社区政府采购社会公共服务的范围和类型,完善政府采购基层公共服务的清单与标准化流程,通过强化政府采购机制提升基层社区综合服务能力。充分融合群众自治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专业化智库与志愿者队伍等参与非户籍人口社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将非户籍人口纳入社区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管理,录入综合服务数据库系统,涵盖身份登记、医疗、就业、租房、子女就学、养老、购物、出行、法律援助、文化娱乐等重点服务事项,形成多领域、广覆盖的服务保障体系,切实帮助其解决后顾之忧。如深化“积分入户制”和居住证制度,保证非户籍常住人口享受绝大部分市民待遇;根据城市人才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综合评估非户籍人口工作年限、文化程度、社保等指标进行公共服务的梯次权利配置;提升公共租赁住房数量,配套就近入学、医疗政策,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非户籍人口归属感与社会权益保障等。
三、健全共建共治共享体制
探索创新非户籍人口参与基层社区选举及治理流程,重点包括:结合户籍制度试点改革修法,在经评估指定的非户籍人口聚居社区改革参选登记规则,增大非户籍人口登记参选比例,简化选民登记程序,选聘非户籍人员担任社区主任或兼职社区委员等,使非户籍人口有序参与商讨社区公共服务政策与社区治理事务,创新共建共治的基层民主政治结构,切实保障非户籍人口在基层治理与民主政治中的角色,使非户籍人口成为基层社区政治重要根基。
四、强化党建引领化解矛盾
强化基层党建“领头雁工程”和社区党员“细胞工程”,培育锻炼基层社区党组织带头人,发挥其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先导示范与引领带动作用,落实好基层党支部书记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主体责任,发挥好基层党支部纪委委员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执纪监督责任。加强基层社区党员教育培训,构建职责培训和案例教育相结合的培训体系,发挥好基层优秀党员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强化其对于各类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与政治带动职能,使之成为新时期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组织领导者、路线制定者、政策宣传者、群众动员者和改革推动者。深化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健全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党政分工与权责清单,在基层矛盾化解实践中推动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与责任型、监管型、服务型、法治型政府建设。运用党建引领,从思想觉悟、集体意识与组织观念上降低个体差异,提升本地户籍居民与非户籍居民共同建设社区家园的认同感与凝聚力。
五、健全矛盾调解工作机制
融合矛盾纠纷表达渠道,完善基层信访调解工作制度对接,加大基层党政领导干部大接访大下访力度,健全各级党委政府联系群众机制,变矛盾纠纷被动受理为主动调处。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疏导、救济与约束机制。同时,强化矛盾纠纷处置协作,在各级党委(党组)领导下,建立以矛盾调处责任单位和基层社区机构为主体,信访、综治、司法、民政、人社及社会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基层矛盾调处联席会议机制,制定联合调处工作流程,强化矛盾调处组织保障。
六、强化矛盾调解科技支撑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网上调处信息化平台建设,在现有线上矛盾调处平台建设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手机APP、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移动信息化平台,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终端服务。规范和完善线上矛盾调处工作流程,建立诉求限时受理、流转办理及处置评价机制,规范调处事项网上流转、网下办理基本流程,使办理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评价、可反馈,形成透明度高、公正性强、互动性便利的矛盾纠纷调处信息化体系。建立矛盾调处大数据系统,在信息收集、分析、调处、反馈等环节建立标准、形成规范,逐步建立起矛盾纠纷调处数据库、案例数据库等,实现各部门业务协同与资源共享。鼓励在基层治理单元设立网上矛盾纠纷调处快捷办理平台,利用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系统和党员远程教育系统等加强网上调处工作。
七、加强矛盾调解队伍建设
加强基层矛盾调解工作队伍建设,注重选聘基层优秀党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完善基层矛盾调处工作绩效考核机制,规范矛盾调处工作人员劳动合同与岗位职责,将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矛盾纠纷调处、政策法规宣传作为其重点工作内容,健全考核标准与奖惩评价机制,提高调解人员的问题处置能力与工作积极性。优化矛盾调处人员选拔聘用、管理使用与教育培训机制,将矛盾调处人员纳入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人事管理政策,探索在基层矛盾调处工作队伍中培养和发展党员、选拔基层干部、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劳动模范等制度通道。改善矛盾调处人员待遇,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拓宽公益类建设资金渠道,建立财政拨款、政府采购、公益基金、社会捐赠等构成的多元资金支撑,拓展矛盾调处的服务类型与经费来源。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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