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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关于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处罚决定的意见通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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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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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裁决并非由仲裁员合议作出,其他人仅加盖仲裁委主任名章后出具;

无论是前述那一种情况,该裁决书均为非法,不发生法律效力。中国足协新闻发言人以“裁决书上没有全部仲裁员签字”的表述,混淆、全部仲裁员都没有签字这一事实,反而。

三、本案仲裁庭组成不,鉴定结论和裁决书必然不。

2014年8月15日

综上,我部与刘健一案之仲裁裁决书、处罚决定均没有发生效力,中国足协仲裁委和纪律处罚委员会不断侵害、我部,处罚决定的做出没有有效的依据,我部不接受,并将竭尽全力和捍卫我部权益和。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的组员,由中国足球协会会议决定通过。”

二、仲裁鉴定报告委托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足球俱乐部关于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足纪字[2014]060号处罚决定的意见通报

第二,全部仲裁员均不同意裁决书内容,签字。

本案中,三名仲裁员均没有签字,只存在两种可能:

事实上,我部于2014年1月9日以刘健、广州恒大足球俱乐部为被申请人提出了仲裁反申请,足协仲裁委予以受理,但是至今不予处理。中国足协向隐瞒该项事实,完全我部,明显偏袒刘健一方。

四、仲裁员在仲裁裁决字是仲裁裁决生效的最基本的要求。

五、中国足协完全我部仲裁反请求,明显偏袒刘健一方。

虽经我部反复反映和申请,中国足协及其仲裁委员会至今未向我部提供经中国足球协会会议决定通过的仲裁委员会组员名单,我部对本案仲裁员的任命及其是否具有仲裁资格提出严重质疑。加上仲裁庭的组成过程我部根本没有参与,了我部依法享有的选择仲裁员的,仲裁庭组成严重违法。在此等情况下,仲裁庭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以及仲裁裁决,均为不,根本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根据中国足协官网发布的新闻,就记者提出的关于“从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到纪律委作出纪律处罚决定,大概的工作过程是怎样的?”这一问题,中国足协新闻发言人称:“2014年1月,仲裁委收到刘健的仲裁申请,按仲裁相关工作程序予以受理,2月和4月两次开庭调查并对相关进行核实,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经仲裁庭合议后,4月11日,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之,“处理决定应当为书面文件,由纪律委员会主任签字生效。”

足协仲裁委作为足协设立的裁判机构,理应排除其他任何领导、单位的干扰,地行使裁判;仲裁员在裁决书上签字,是确保裁决书系由仲裁员合议后作出的最基本形式要求。

在我部与刘健仲裁案中,足协仲裁委将《最高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作为其仲裁的法律依据,但是在选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委托鉴定、鉴定人员出庭方面,又严重违反前述司释的,不断侵害、我部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等,还以“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搪塞,我部不禁要问:到底是什么工作程序、什么制度,可以对抗中华人民国法律的?!由此看来,中国足协及其仲裁委员会法律意识淡漠、自律意识缺失、规则意识薄弱,需要切实加强自身管理和教育。在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做出的鉴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定报告,根本不具有性,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

由此又看出,中国足协对于自己制定和颁布的准则都不能完全遵守、执行,严重的低级错误;加上2010版备案合同在中国足协被这一严重的弄虚作假问题,中国足协的管理秩序、仲裁、处罚的性根本无法。

一、足纪字[2014]060号处罚决定尚未生效。

中国足球协会2014年8月14日在其网站公布的足纪字[2014]060号处罚决定书中并没有纪律委员会主任亲笔签字,根据前述,该处罚决定并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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