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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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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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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是体育产业的重要内容,极具商业潜力和社会价值,是建设体育强国的重要支撑。一旦保护不力,势必影响体育赛事的市场开发,严重挫伤市场主体的参与积极性,抑制体育产业经济增长的潜力。赛事直播权利是体育赛事最重要最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德国法院对赛事直播连续画面的司法保护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013年5月30日,不莱梅州法院第7民事法庭对“O.L”餐厅著作权侵权一案作出判决,并对体育赛事连续画面的作品属性作了较为全面地论述。该案被告在不莱梅州经营“O.L”餐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告因对客人电视播放了德甲联赛直播节目而被起诉。

  该院首先就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分析,认为“若连续画面或连续画面和声音的创作,能带给观众一种再现动态赛事过程的印象,即构成《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6项所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影作品。若上述画面包含个人的独创性,也就达到了作品高度,即构成《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作品。如果使用固定摄像机对真实场景仅仅以动态画面方式拍摄,单纯固定一个真实场景作为信息来源系主要内容,也没有在形成的画面中表现出独创性成果,则被认为缺乏独创性”。

  随后,不莱梅州法院将上述标准适用于涉案的德甲联赛节目,分析更为细致,认为涉案“精心录制的德甲联赛画面享有作为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仅剪辑(包括各种摄影机以及活动摄影机拍出的画面)并为制作最终节目而将特写、慢动作、比赛次序的回放和短视频结合起来,已经是一种带有充分塑造空间的独创,使得连续的动态画面被认可达到作品的标准。控制单个的活动摄影机本身已可能形成电影作品,因为在这类情况下,控制摄影机已经可形成一项独创性成果。现代大型足球赛事的画面再现决不仅仅体现了单纯的信息传输,还有美学上的创造。除了剪辑本身,还有其他不同的影片元素,从整体上构成了向公众展示的电视节目;它包含了用于报道预先制作的短视频、评论、采访以及类似的增加内容和比赛期间的插播等”。基于上述独创性标准和法律适用,该院认为涉案德甲联赛的节目画面已经达到了作品标准。

  2015年6月23日,法兰克福州法院第3民事法庭就SKY公司提出的临时禁令请求中,再次对涉案德甲联赛与德乙联赛连续画面的作品属性予以认定。该院认为,“制作的基础信号是指已经剪辑完毕的上述足球比赛的完整比赛内容。SKY对该基础信号的剪辑工作,尤其是为节目配置了评论内容,并添加了赛前报道、赛中报道及赛后报道内容。上述基础信号因导演对不同摄影机、不同角度的独创性选择,都应视为《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3项及第2款意义上独立创作的电影作品”。

  2016年7月21日,科隆州法院第14民事法庭对“Z”餐厅著作权侵权一案作出判决,与前述对“O.L”餐厅侵权案相类似,被告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客人电视播放了德甲联赛节目。该院重申了前述两案对于体育赛事连续画面的作品认定,认为“对镜头运用、画面插入及场景剪辑手法的选择组成了原告展示的画面,鉴于各导演可自由决定它的形成,故而满足《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所定义的独创性成果”。

  由此可见,德国法院从德甲、德乙联赛此类大型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实践与创作过程出发,大多认可此类节目连续画面的作品属性,从而给予法律保护。

  由于体育赛事直播具有国际性特征,一些不法分子为逃避单个国家的法律制裁,将网站到境外,利用互联网跨地域的特性,采取域名跳转等方式,向该国传输未经许可的体育赛事节目。但考虑到司法机关的地域管辖,无法对此类境外实施的侵权行为施加管辖,否则可能侵害他国的司法主权。面对这一国际社会共同的司法问题,德国法院形成了自己实践方法。

  在前述SKY公司提出的临时禁令案件中,法兰克福州法院第3民事法庭认为,“根据侵权行为的司法管辖权,住址在一个成员国境内的人可能在另一个成员国被起诉,前提是诉讼对象是侵权行为或由此引发的其他诉讼,且法院所在地系侵权事实的发生地或即将发生地。本案中侵权事实的发生地位于德国境内。通过网络服务器,被非法转播的SKY公司足球直播节目也可以在德国本地通过互联网公开收看”。可见,德国法院利用互联网的跨地域性,非法转播的体育赛事节目可以在德国通过互联网收看即可视为满足侵权行为地的管辖要求。

  考虑到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即时性,体育赛事一旦结束,该节目的经济价值将急剧减少。为此,临时禁令成为权利人保障其权利的重要手段。但如前所述,由于各国法院的地域管辖,对境外侵权人无法行使管辖权,如此情况下,可否将临时禁令延及境外侵权人的本国网络运营商,通过关闭服务等方式保障合法权益,德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也值得研究。

  在SKY案件中,法兰克福州法院第3民事法庭首先认可“被申请人(网络服务运营商)并未主动实施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但是随后认为“申请人举证充分证明,被申请人收到侵权通知后,其赛事节目仍然可以通过网站在德国境内收看”。该院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即负有审慎义务,确保其服务未来不再应用于侵权行为,如果未采取相关措施,申请人有权通过临时禁令程序对被申请人主张停止侵权并要求排除妨害。此外,法院承认此类案件紧迫性的存在,认为“申请人将因独家媒体传播权的贬值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不应要求申请人等到主要诉讼程序结束才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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