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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管理办法意见稿要点:需生产和销售许可证,大洗牌来了(附解读)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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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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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征求《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意见。

而就在不久前,修改后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才新增一条,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次的意见稿就是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具体监管措施。

意见稿共48条,涉及电子烟生产管理与质量安全、销售、进出口、监督监察等多方面内容。

整理了其中的要点,并作出了解读。

一、电子烟生产、代工、品牌持有等企业需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意见稿》第九条提出,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在第十条中,还规定了上述企业应该具备的条件:

(一)有与生产电子烟产品或电子烟用烟碱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电子烟产品或电子烟用烟碱所需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技术和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还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

此外,第十七条还提出将建立电子烟产品的追溯制度。

这意味着,对电子烟上游的生产环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子烟生产企业将和卷烟一样,生产将全面纳入监管。

对于小厂或小作坊来说,这将是一场毁灭性的打击。但是对于资金充裕、生产条件占优势的大厂来说,将更有竞争优势。电子烟生产行业趋于规范,产品品质将更好。

对于消费者来说,会容易买到符合标准的电子烟产品,减少了安全隐患。

二、从事电子烟批发、零售业务应取得相关许可证,将建立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意见稿》第十八和十九条分别提出,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需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其实,从生产到销售,电子烟的监管基本与卷烟保持了一致。所有的环节都需要获得资质或许可,将进入电子烟专卖时代。

此外,《意见稿》提到将建立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取得烟草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代工、批发、零售等企业或个人应当在该平台中进行交易。

这意味着,电子烟代理或面临大洗牌。

此前,电子烟的分销模式是货源从品牌到省代、市代、门店,最后到消费者手中。事实上,要成为代理商条件并不难,但现在一切将改变。

电子烟全面纳入监管,分销模式将被打破,代理商层层赚差价的路已经走不通了。而且如果没有许可证,不少代理就要彻底告别电子烟了。

因为零售的门店也需要烟草许可证,所以可能短时间里电子烟的门店会有所下降,传统卷烟零售店的销售电子烟的可能会增多。

由于统一交易平台的存在,串货、乱价、假货的情况也将大大减少。

三、电子烟产品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前,应按要求核定计税基价

《意见稿》第二十二条提到,电子烟产品在进入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前,应按要求核定计税基价。

这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电子烟的“暴利时代”或将结束。

以前的分销体系下,大代理商能从品牌拿到低价货源,然后通过层层差价,甚至能半对半赚钱。

众所周知烟草是重税行业,甲类卷烟税率为56%,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36%。

而此前,电子烟被视为普通消费品,税率一般在13%左右,不缴纳消费税。

这次按要求核定计税基价,应该会参考卷烟的相关纳税标准。

所以,从电子烟生产企业的源头上,电子烟的利润空间就被大幅压缩。再加上分销模式被打破,电子烟暴利或将一去不复返了。

四、电子烟广告参考烟草广告的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

《意见稿》第二十三条提到,电子烟广告的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指出: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此前,电子烟曾被包装成“时尚”产品,在互联网的助力下广泛传播,对未成年人产生了不良影响。

参考烟草广告的规定,将最大程度的减少电子烟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

五、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

《意见稿》 第二十六条提到,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这会直接限制微商、代理商等通过邮寄等方式不合法销售电子烟的行为。

此外,《意见稿》还提到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电子烟产品。

这其实都是要将电子烟从线上回到线下,和传统卷烟一样,受监管的线下零售成为电子烟的销售场景。

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意见稿》第三十九和四十条分别主要提到了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的处罚措施。

第三十九条提到: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监管谈话,通报批评,信用管理,将产品移出电子烟产品目录,责令暂停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电子烟、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经营业务资格等措施。

第四十条提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失信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监管,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对于整个电子烟行业来说,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把电子烟和卷烟列入同等监管,再到《电子烟国标征求意见稿》,以及今天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我们可以看到电子烟已经有了完整的监管体系。

这对于行业还是消费者来说,都是一件好事,无序混乱的电子烟行业回到正轨,电子烟模棱两可的身份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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