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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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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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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

  参加以上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协商一致。

  除第七、八条规定外,体育总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

  地方体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地方和政府的相关规定,减少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不断优化服务。

  地方体育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推动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体育、公安、卫生等多部门对商业性、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体育协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办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

  承办方应当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对重要体育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

  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鼓励和支持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通过包括政府网站在内的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公开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合法手段保护体育赛事活动相关权益。

  体育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因变更或取消体育赛事活动造成承办方、协办方、参与者、观众等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按照协议依法予以补偿。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因办赛需要使用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信息的,应当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

  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观众、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等,以下同)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做到:

  (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有违公序良俗的言行。

  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宣传氛围。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国家、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应当根据职责和章程,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可以选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现场指导,并按照项目分类组建专家库。

  体育部门可以设立体育赛事活动专项资金,通过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地方体育部门可以制定所辖区域的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每年度可由社会力量申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优先给予扶持的体育赛事活动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

  鼓励主办方在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前主动向地方体育部门备案。地方体育部门经过评估可以将其中社会效益好、影响力大的体育赛事活动列入《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等方式给予支持。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出台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

  办赛指南应当包括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服务、保障以及对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的基本要求等内容。

  参赛指引应当包括符合一定年龄、身体、运动机能条件,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体育赛事活动安排等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和需要知悉的基本常识。

  体育协会可以根据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制定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可以根据其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提供的服务依法合规收取相应费用,但不得提供强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违规收取费用。

  体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的功能,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各领域监管信息共享和统一应用,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动态监管。

  体育部门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体育协会应当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会员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管理,提高其主办、承办、协办体育赛事活动的水平。

  体育协会可以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整体水平、人数规模、层次规格、服务保障、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实施等级评定或进行体育赛事活动评估。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在协会章程中规定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内容,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出台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团体标准、奖惩措施、信用管理、反兴奋剂工作等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问题作出处理。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体育部门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体育协会在开展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变相审批、违法违规收费等行为的,由同级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假球、黑哨、、兴奋剂违规等行为的,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体育部门应当按照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将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体育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4日《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体政字〔2014〕124号)、2014年12月24日《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的通知》(体政字〔2014〕125号)、2015年12月21日《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竞字〔2015〕190号)、2018年4月28日《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监管的意见〉的通知》(体规字〔2018〕3号)同时废止。

  坚决把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 确保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发布,将于5月1日起实施。

  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体育事业发展,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激发社会和市场活力。体育总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通过研究制定《办法》,持续推进体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在取消相关体育赛事活动审批的基础上,不断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确保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切实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以来,体育赛事活动蓬勃开展,丰富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有力推动了体育事业的发展。然而近年来,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中违规办赛、消极比赛、虚报信息、赛场暴力、使用兴奋剂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暴露了当前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制度不健全、办赛参赛不规范、监管手段不完善、执法依据不充分等问题。为加强体育赛事活动服务和管理,体育总局针对上述问题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是文件数量较多,内容存在交叉重复,效力位阶较低,有必要进行整合完善,制定部门规章。

  2019年3月,体育总局启动《办法》起草工作,在系统梳理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申办、组织、服务、监管等内容进行研究,经过多次专题调研,认真起草、反复修改,完成了《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随后,书面征求了全国各省区市体育局的意见,并在全国体育政策法规负责人会议上进行了集中研究讨论。8月初将修改后的《办法》草案书面征求了总局各厅司、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改革试点项目协会意见。针对相关单位提出的相对集中的问题,于9月初召开专题座谈会,进一步研究讨论。11月中旬,《办法》草案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要求,通过司法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经过听取、研究、吸纳各方面意见,不断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办法》。

  《办法》制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的重大部署,按照开放办体育、全社会办体育的总体思路,促进并确保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体育赛事活动中来,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在体育赛事活动中的相关权益。办人民满意的体育,让人民充分享受到体育的乐趣。通过体育赛事活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持续简政放权,在取消体育赛事审批后,进一步放开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使用的限制。逐步完善监管,规范体育赛事活动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服务,充分发挥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的专业优势,为体育赛事活动提供支持。

  体育是开放的事业,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申办承办、组织服务等各方面政策要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相关措施要有针对性,能够吸引社会力量积极主动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并切实解决他们面临的实际问题。

  体育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体育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通过章程、团体标准等制度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组织者、参加者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行为规范,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秩序。

  第1章明确了立法依据、基本概念以及相关原则,突出强调了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以后,绝大部分体育赛事活动已不再需要体育部门审批。《办法》对法律法规和国家外事管理制度中的特殊规定进行了梳理,逐条列出了尚需按照规定报批的体育赛事活动,包括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国际体育赛事活动、仍需履行行政审批程序的赛事活动(涉及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等。在放开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使用的同时,注意保护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合法权益,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加强管理和规范。

  一是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承办方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体育赛事活动的相关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是体育赛事活动参加者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三是体育赛事活动所有相关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及相关行为规范。

  一是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选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现场指导。

  二是体育部门设立体育赛事活动专项资金,通过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体育部门制定本区域的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每年度可由社会力量申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优先给予扶持的体育赛事活动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

  三是体育协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出台本项目赛事活动组织的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体育协会根据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赛事活动指导和服务制度。

  四是体育协会应当制定赛事活动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其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提供的服务依法合规收取相应费用,但不得提供强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违规收取费用。

  一是体育部门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的功能,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各领域监管信息共享和统一应用,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动态监管。

  二是体育协会通过修改完善章程增加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内容,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出台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团体标准、奖惩措施、信用管理、反兴奋剂工作等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对相应的体育赛事活动实施等级评定或进行体育赛事活动评估。

  三是主办方和承办方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过程中赛风赛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

  四是完善处理机制,体育部门、体育协会、主办方和承办方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办法》依法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事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主要包括警告和3万元以下罚款等。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体育赛事活动蓬勃开展,并有助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不断提高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当前,全国体育系统都在认真贯彻落实习总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体育领域各项工作。体育总局系统各单位、各运动项目协会,各地方体育部门都要在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同时,认真做好《办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确保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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