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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章程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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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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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体育法学工作者和体育法律工作者,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开展体育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活动,紧密联系实际,推进体育法学发展,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和对策支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体育强国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一)组织会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加强学术道德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高素质的体育法学理论队伍;

  (二)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营造生动活泼、求真务实的学术环境,积极推动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体育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编辑出版体育法学刊物、书籍、资料,主办网站,向会员提供体育法学学术信息,推广和应用体育法学研究成果;

  (八)加强体育法学研究与体育法学教育的联系,促进体育法学教育事业发展,培养体育法学、体育法律人才;扶植年轻体育法学研究工作者的成长,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与本会研究领域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研究人员、合法设立的法学教学、科研单位等组织可以自愿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理事须具有法学高级职称或法学博士学位或从事体育法学相关工作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相应的法学研究能力且具有其他相关学科的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理事的分布要合理,理事候选人须征得其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同意。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组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常务副会长可以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常务理事会组员,不兼任以法学学科为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的其他全国性法学社团常务理事会职务。因特殊情况需要兼任的,须报中国法学会审查批准,再交付选举。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立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处理本会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本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在会长办公会议领导下,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根据组织开展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的需要,经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民政部登记,本会设立分支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为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从本会副会长、常务理事中产生,委员从理事中产生。

  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民政部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自愿为本会提供工作支持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本社团办事机构的依托单位。

  第三十八条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名额的分配方案,由常务理事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由各相关单位按名额分配方案推荐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三十九条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在征得候选人的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常务理事会协商提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超过常务理事会组员半数的意见作出决定。

  本会须于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送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中国法学会批复同意后交付选举。

  第四十条理事会选举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得票数确定,并不得低于到会理事的半数。

  第四十一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并经民政部审批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确保捐赠、资助的接受和资金使用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法学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法学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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