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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订的《体育法》:夯实“以体育人”的法治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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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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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时隔27年,《体育法》迎来了全面、系统的修订,直面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现实问题,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体育健康的新要求新期待,标志着我国体育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对于新时代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修订的《体育法》在“总则”第十条提出“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重心向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倾斜,并对原有“学校体育”部分进行了全面修订,强调了青少年体育在教育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等国家基础工程中的重要位置,将为青少年体育全面发展和学校体育变革带来强有力的保障。

  青少年体育是一个全流程的教育过程,不仅有学校体育,还涉及家庭体育、社区体育、俱乐部体育、体育旅游等内容。学校体育起到普及、覆盖和公平的作用,学校之外的青少年体育对解决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发展中的关键矛盾和问题也有着重要作用。发展青少年体育可以将运动促进健康的生活理念从小融入青少年的成长过程,利于青少年养成终身运动的良好习惯,助力健康中国建设。新修订《体育法》中将第三章章节名称“学校体育”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强调了青少年这一群体,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体现了国家从立法层面发展青少年体育的决心,是打通青少年体育发展通道的重要举措。

  第一,为青少年体育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新修订《体育法》在“总则”中增加了“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等内容,并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章节中新增拓展优秀运动员就业渠道和幼儿体育相关内容等8条规定,细化了数条规定,进一步充实完善了青少年体育发展的相关内容,为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提供更多可能,为青少年体育长久性的发展提供了依据。其中,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中的“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体育专业人员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培训等服务”和第六章“体育组织”中的“国家鼓励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内容,将从服务和制度方面疏通青少年体育体系建设路径,保障青少年体育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获得更多的支持。相关法律对青少年体育的保障,将推动青少年运动的形式不断丰富,发展出更多可供青少年选择的运动项目,充分调动青少年的体育兴趣;也势必会推动青少年体育培训机构的多样发展以及各机构之间的“优胜劣汰”,长远来看,将为青少年进行高质量的体育培训提供更多的机会。在法律的护航下,青少年体育有了更多的选择及更高质量的保障,体育强国的目标才能更稳更快地实现。

  第二,为青少年体育的全面发展创设环境。《体育法》强调要“培育、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意味着在全社会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既有利于促使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不断完善顶层设计,也将促使家校关注青少年体育,在全社会培育青少年体育文化。新修订《体育法》在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中提出“国家定期举办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体育专业人员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培训等服务”等条例规定,对青少年体育的开展给予了特别的关注与支持,从法治层面保障青少年体育的顺利开展,为青少年拓宽了接受高质量体育锻炼的途径。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发展一直是新时代党和国家极为关注的工作之一,同时也是学校体育工作的核心。学校是传授体育知识、培养学生健康体魄的重要阵地。针对学生体质下降、体育活动时间不足等问题,变革学校体育理念,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离不开教育部门、体育部门、学校各方的协作。

  全面保障学校体育高质量开展。新修订的《体育法》中新增“保证体育课时不被占用”和“在校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等内容,针对学校中体育课常被占用的普遍情况,从规范教学制度入手,确保学生有充足的体育锻炼时间,有利于解决体育科目不受重视等现实问题;修改了有关体育考试的条款,积极提升体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服务于增强学生体质的目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场地、设施、资金、人员等方面对体育运动学校予以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等多项条例,为学校更好地开展体育活动提供物质与服务方面的支持,也将促使相关部门积极开发社会资源进行支持以推动学校体育的发展。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体育实施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等条款,将加强对学校体育的管理与监督,促使学校体育不仅要开足开齐,还要通过场地器材的优化、提高体育课程质量等向开好迈进。

  进一步加强体教融合。体教融合不仅仅是人力、物力资源的相加,更是教育理念的变革。新修订的《体育法》,从学校体育体系建设、体育文化培育和体育师资培养方面为体教融合提供变革支持。一是提出“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检查制度”,把学生体质健康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保证了课程质量与效果,摆正了学校体育体系建设的指南针。二是积极呼应“双减”,培育校园体育文化。例如,通过规定“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保证课内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发挥好体育“以体育人”的价值。三是不仅通过“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体育专业人员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培训等服务”等多途径充实学校体育师资,还“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培养教练员、裁判员、体育教师等各类体育专业人才”,为学校体育高质量发展培育更加专业的体育师资力量。在一些中小学中,虽然建立了校运动队,但因师资不足或教师运动专项不对口,运动队员不能得到专业化的训练指导,上述条文将会进一步解决此类问题,不仅有利于青少年体育组织的资源互补,而且使学校体育训练活动更加专业化且具有针对性,对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提高我国学校体育发展水平和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注重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相协调。文化学习可以启迪心智、培养技能、开阔眼界,体育锻炼能够释放压力、调节情绪、增强体质,两者都是培养青少年健全人格的重要基础。新修订的《体育法》中多条规定都强调了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相协调对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重要性。如今,近视、肥胖、脊柱侧弯等已成为青少年成长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健康问题,在国家层面“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要求根据体育学科特点建立考核机制,强调了体育学习在学生学业中的重要性,有利于以考促练,在全国范围内改善青少年体质问题。此外,在国家层面强调“国家依法保障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在行政管理层面“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运动学校的文化教育纳入管理范围”“体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完成义务教育”等要求,完善了对运动员全面发展的保护,有利于全面消除因追求运动成绩而牺牲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权的错误思想与做法。在学校层面,要求“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对适龄学生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训练大纲开展业余体育训练”,为解决学训矛盾等制约运动后备人才全面发展的现实问题,指出了相对具体的可行途径。

  “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不可避免地将体育和考试成绩挂钩。因此,社会、学校和家长还需要清楚认识到体育是一门实践性学科,需要大量的身体练习,才能够提高成绩,一些培训班的突击训练,并不能达到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目的。让学生发自内心地热爱体育,通过日常锻炼,养成健康生活习惯,真正达到“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才是体育运动服务于人类健康的内在核心。

  现在距离新修订《体育法》的实施还有一段时间,各相关组织还需充分调研青少年与学校体育的重点、难点、堵点,提前做好实施方案设计,顺应时代发展、回应社会关切、适应青少年成长需要,积极推动《体育法》的稳步落地。

  (作者苏日塔拉图,系中央民族大学体育学院体育测试中心副主任)(《中国民族教育》202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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