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安排部署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 44 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 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本报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人身安全,《全民健身条例》第 32 条设定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明确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 合法定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据此,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经营高危险 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详见本报 2013 年 2 月 28 日第 3 版),自 5 月 1 日起施行。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 5 月 1 日联合发布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 项目目录公告。 为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国家体育总局日前举办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管理工作专题培训班,讲解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法律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期限、需提交 材料等内容。国家体育总局党组成员、局长助理晓敏同志在培训班上强调,各级体育主管部门 要增强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牢固树立法治观念,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加强体育市场管理,扶持全民健身服务业,满足人民群众 健身需求。 5 月 1 日,国家体育总局印发《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排 部署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主体范围,细化审批 条件及程序,重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认定标准,详细说明实地核查环节的注意事项,并具体 规定了许可证样式。 各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要抓紧学习、宣传、贯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相关法规文件,根 据当地实际,制定本地方的实施细则和分级许可办法,在本单位内部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 人员和经费,保障实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主动参加当地政府 法制部门举办的培训,加快培养执法人员,积极同有关部门合作,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已经经营 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底数,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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