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解读:孙杨终审上诉 100%会被瑞士高院受理
孙杨正式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瑞士高院”)提起上诉后,坊间一直猜测瑞士高院是否会受理孙杨的上诉。日前,有不少媒体援引律师专家意见,认为孙杨上诉被受理的机会寥寥。就此,北京青年报记者请教了赵括律师。
记者:孙杨上诉案有了瑞士高院的案卷编号 4A_192/2020,是否意味着他的上诉已经被受理?
赵括:有了案卷编号并不等于案件被受理。案件的流程是这样的:首先,瑞士高院会给每个合规提交的案件编制一个唯一的案卷编号进行存档;接下来,法庭会根据相关的管辖权标准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将被驳回,受理的案件进入审判流程。就好比你去银行办业务,先取个号,等窗口叫号;如果你说要存比特币,银行说不在业务范围内、不能办理,让你回家;如果你说是申请贷款,银行要你提交相关资料,让你等候审核结果。因此,仅有案卷编号,基本处于等待叫号阶段,尚不能确定瑞士高院已经受理孙杨的上诉。
记者:前阵子媒体报道,有律师指出孙杨已经三次向瑞士高院提起上诉未果,法院判决书认为其上诉是轻率的、没有任何的意义的;因此,本次上诉也必被驳回。是这样的吗?
赵括:我认为专业人士不会这么说,应该是媒体误读了。那三次上诉都是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仲裁结果公布之前提起的,属于中间上诉。中间上诉的受理范围非常窄,只受理关于仲裁庭的组成或其管辖权的问题﹝《瑞士国际私法》第 190 条第 3 款﹞;而且,瑞士高院的态度是鼓励仲裁庭自行修复仲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在不行,可以在终局上诉中一起处理。因此,中间上诉不予受理是大概率事件。孙杨本次提起的是终局上诉,与之前的中间上诉有本质上的区别。终局上诉是一揽
子的终极申诉,其受理范围大大宽于中间上诉,包括《瑞士国际私法》第 190 条项下的全部诉由。因此,以中间上诉未予受理来推断终局上诉必被驳回是站不住脚的。至于瑞士高院的判决书说孙杨上诉是“轻率的、没有任何意义的”,应该是一起翻译事故,或者说是对法律用语的误读。相关判决的摘要如下:
这三份判决书从程序角度分析了不予受理的原因,不存在任何指责上诉“轻率”的文字。第一次上诉因仲裁员 Michael Beloff 主动退出仲裁庭而失去意义,将判决书误读为 “上诉没有任何的意义”源于对“devoid of purpose”的错误理解,正确解读应该是“上诉诉由不复存在”;第二次和第三次上诉未予受理,瑞士高院给出的理由是“without object”,正确的解读是“不存在可予受理的上诉诉由”。
记者:该律师还指出,瑞士高院除了要求孙杨方承担法庭费用外,还勒令其支付对方的律师费用,从这个费用分布也可以看出法庭对于孙杨上诉的态度。是这样吗?
赵括:这个真是无稽之谈了。瑞士高院关于费用分配并非取决于法官的态度,而是 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的:原则上是由败诉方承担法庭费用以及对方应诉的费用﹝《瑞士联邦法庭条例》第 66 条第 1 款、第 68 条第 2 款及第 71 条,《瑞士联邦民事诉讼程序》第 72条等﹞。此外,三份中间上诉的判决书也明确引用了相关法律作为其分配费用的标准。由此可见,费用分配,有法可循,与喜恶无关。
记者:您花了不少精力研究孙杨的案子,根据您的分析,上诉受理的几率有多大?
赵括:我也来一次不留余地——孙杨上诉 100%会被受理。
赵括:瑞士高院审查案件受理的逻辑好比是口袋装东西。终局上诉有五个大口袋:(i)仲裁庭组成、(ii)管辖权、(iii)漏裁超裁、(iv)破坏对等原则或侵犯诉讼权,以及(v)违悖公共政策;上诉的诉由基本上就是往相关的口袋里装。只要任何一个诉由跟其所在的口袋对得上号,瑞士高院就得受理案件;换句话说,不予受理只有一种情况——瑞士高院能够清空所有口袋。上诉的困难之处在于,尽管 CAS 仲裁书给出的法律解释和适用黑白颠倒、无可理喻,但是跟案情实体相关的问题却无法装进任何一个口袋,因为瑞士高院只处理仲裁程序中的错误。好在 CAS 仲裁庭吃相太难看,留下了太多的破绽,孙杨团队可以磬儿、钹儿、铙儿一股脑地往“破坏对等原则或侵犯诉讼权”这个第 4 号口袋里塞:
(1) 疏漏相关指证造成侵犯诉讼权:
国际反兴奋剂机构(WADA)的《国际测试和调查标准》明确规定血检程序必须遵守检测当地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国际测试和调查标准》附件 E,第4.1 条﹞,因此孙杨方的专家证人裴洋教授提出的护士异地执业指证成为确认孙杨是否抗检的核心问题。无论护士异地执业是否违法违规,仲裁庭都
必须对此进行讨论,否则即构成疏漏相关指证的程序错误,根据瑞士高院判例,仲裁结果必须予以撤销。CAS 的裁决书没有讨论护士异地执业问题,那就坐实了侵犯孙杨诉讼权的程序错误。
(2) 证词严重误译造成侵犯诉讼权:
翻译是孙杨案中的大问题。抛开听证会开始阶段孙杨方聘请的翻译的能力不提,孙杨方其他证人的翻译是由 CAS 仲裁庭指定的替补翻译完成的,而这位崔女士是 WADA 的部门经理。这点即违反了 CAS 自己要求翻译是“独立的,与各方无利益相关”的规定。另外,仔细研究听证会录像可以发现崔女士的翻译至少有 20%以上的错误遗漏;尤其是多次错译律师的问题误导证人回答,或是直接错译证人的回答。这严重歪曲了孙杨方证人的证词,亦属于侵犯诉讼权的程序错误。关于翻译问题,需要引证错译误译的具体例子及其对证人证词的不利影响,有必要的话,我会另文详叙。
(3) 取证程序不公造成破坏对等原则:
尽管没有孙杨案的完整宗卷,仅凭 CAS 裁决书和听证会录像的内容,就会发现 CAS 仲裁庭在取证过程中难以置信的各种厚此薄彼。这里略举一二: (i)现场证人中,孙杨方的证人全部出席听证会并接受对方律师质询,而WADA 方的竟无一人出席听证会;(ii)孙杨方请求调取主检官 IPad 上的元数据,CAS 仲裁庭居然允许 WADA 以元数据无法恢复作为理由而不予提供;(iii)《CAS 体育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专家证人必须独立于各方,CAS 仲裁庭却允许 WADA 的高管 Kemp 作为专家证人作证。鉴于这些取证程序问题一边倒地有利于 WADA 方,对等原则遭到严重破坏。
诉由装进口袋只需要形式审查(prima facie);换句话说,只要没有挂羊头卖狗肉,就能四平八稳地留在口袋里。即便 CAS 能挤出些抗辩理由,也只能使用在案件受理后的审判阶段。
但吃一堑长一智,瑞士高院会不会像 CAS 那样枉法偏袒 WADA 呢?尽管新冠疫情造成的文化敌对不可不防,我认为应该不会影响孙杨上诉的受理:第一,在西方,法官的社会地位要远远高于律师,因此,瑞士高院的法官应该比 CAS 仲裁庭更自惜羽毛(毕竟仲裁员的工作是临时性的兼职,而法官押上的是自己的职业声誉)。
第二,鉴于近年来欧洲人权法庭越来越关注程序正义问题,瑞士高院的法官即使要耍猫腻,也会选择在操作余地更大的审判阶段,而非容错率极低的受理阶段。
同样,国际泳联法律委员会执行主席凯恩先生(Darren Kane)一周前在《悉尼先驱早报》上撰文,也认为孙杨上诉会被受理。凯恩先生由于从未参与孙杨的案子,也没出席听证会,在脱离具体案情、仅从法条表面分析上认为上诉胜诉难度不小;就此,我会跟他进一步交流沟通、梳理案情、分享思路。
(本文中律师赵括为化名,其身份为美国德克萨斯州持照律师、俄勒冈大学法学博士,而且还拥有伊利诺伊大学体育管理学和新闻学两个硕士学位,曾在国内担任过复星集团的法务总监,体育、传媒、法务的综合经验在国内首屈一指。)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刘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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