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教动不是惩戒
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运动成为了课堂惩罚的一种方式。操场跑圈、蹲起、俯卧撑成为主要手段,俨然要将课堂变成另一种“体育课”。
针对此种情况,教育部于2020年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并定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同时,《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同时,《规则》也强调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将体育运动作为一种惩罚措施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醒作用,并且激发学生的羞耻心,进而起到正面督促的作用。但在实施中,如何把握好运动惩戒的尺度,让它在不伤害学生的基础上发挥最大的效果却仍然需要我们的探索。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为教师行使教师惩戒权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但教师在实施过程中仍要保证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运动惩戒与其他教育惩戒相比,在伦理尺度上具有更为明确且清晰的道德规范和身体行为约束效用。我们不能将它变成发泄情绪的工具,而要让学生实实在在从中获得教育,改正错误。
运动惩戒的目的并不在于对学生产生身心上的伤害,这违背了初衷和原则。在惩罚过程中,教师需要把握尺度不能给学生带来过度的身体负担。除此之外,激发学生的羞耻心,然后“知耻而后勇”,但不能造成学生颜面尽失,丧失自信心的局面。
运动惩戒在教育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应当适当的、灵活的加以使用。每个学生情况并不相同,老师需要紧握智慧的准绳,有的放矢的使用这一教育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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