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规则》正式发布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5日,国家体育总局在官网上发布《体育仲裁规则》和《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这两项规则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两项规则明确,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是由国家体育总局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体育纠纷案件的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对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等。
根据《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体育仲裁委员会)是由国家体育总局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体育纠纷案件的仲裁机构,体育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的职责包括:制定、修改章程;聘任、解聘仲裁员;根据《体育仲裁规则》仲裁体育纠纷等。
《体育仲裁规则》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根据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九章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国家体育总局此次公布的两份文件,就是为贯彻落实《体育法》相关要求而制定的。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在解读《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体育仲裁规则》时表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增设体育仲裁专章,为在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确立了法律基础。依据《体育法》关于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仲裁规则的规定,体育总局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并经多位体育学、法学专家多轮修改完善,制定并公布《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体育仲裁规则》。
今年1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在网站上发文,就《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征求意见稿)》和《体育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收到了全国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社部、贸促会等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建议200多条,体育总局对上述意见建议逐条进行分析研究,符合体育工作实际和法律专业要求的全部予以采纳,并对文本进一步修改完善,使得内容更加严谨、规范。《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体育仲裁规则》的制订,是贯彻实施《体育法》,高起点构建中国特色体育仲裁制度,有效衔接各种体育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举措和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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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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