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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阅读|张笑世:《体育法》:新时代我国学校体育的法治保障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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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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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24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体育法》的修订,是贯彻习总法治思想及关于体育的论述的重要体现,是在体育领域实现依法治体基本方略的基础,是解决体育领域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提升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保障,《体育法》的成功修订标志着我国体育法治建设迈上了新台阶,对于规范引领新时代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和建设健康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青少年的全面发展始终是体育事业发展的基础,它既是体育发展现代化的有力支持和重要推手,也是建设体育强国的核心一环。《体育法》以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为核心,以促进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全面发展为目标,以“体教融合”为方法和手段,对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学校体育”章节及相关条文进行了全面修订,使之体系更加完整、内容更加丰富、规范更加严谨、可操作性更强。

  “学校体育”涉及两个概念,一个是学校体育,一个是青少年体育。这两个名词基本涵义大致一样,即限定在“学校体育”范围内时,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率较高,可以说学校体育覆盖了青少年体育最重要、最广泛的部分。但是,青少年体育毕竟不单纯只是学校体育,还包括全民健身中的青少年部分以及竞技体育中的青少年部分。《体育法》极富创造性地将原章名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不仅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也奠定了“体教融合”的法律基础。

  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是规范引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发展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体育法》首先就是在“总则”中增加了“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条款,这也是本部分的最大亮点。本条款的设立是对“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明确定位,凸显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重要性。

  其次,“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一章中的每一条都是一个制度设计,“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国家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家庭应当予以配合”等条款事关工作制度、“体教融合”、体育考试、体育保险、体医融合等重大问题。

  最后,在“保障条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章中,用相关条款对“青少年和学校体育”设计了保障制度。同时,以国家作为法律主体,加大了国家的主体责任,提高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充分发挥了《体育法》的法治保障作用,引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高质量发展。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一章的具体条款内容充实、规定具体。内容涉及综合素质评价、教育教学考核、体育教师、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体育场地等多方面;具体规定将原来的一般性表述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为学校体育的全方位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修改为“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只有“开齐开足”“不被占用”,体育课时才能得到保障。“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

  证”修改为“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明确从制度上保障了课外体育活动的实施。“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修改为“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目前我国学校体育教师缺口达20余万,体育教师的专业技能整体不高,《体育法》将有效解决合格体育教师配备不足和同工不同酬等问题。配置体育场地设施的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标准”提升到“国家标准”,增加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适时予以更新”的内容,保证了体育场地设施的质量,提高了体育活动的安全性。增加了“学校体育场地必须保障体育活动需要,不得随意占用或者挪作他用”的内容,扩大了体育场地的保护范围,将有效遏制随意占用体育场地的现象。规定对学校体育工作实施督导并向社会公布,加大了教育机构和全社会对学校体育的监督力度,将有力促进学校体育工作的长远发展。

  《体育法》在具体条文设计中,处处体现出“体教融合”的内容。“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国家定期举办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运动学校的文化教育纳入管理范围”等条款,将“体教融合”的内容贯穿于多个法律条款之中,实际上是落实“体教融合”的顶层设计,为保证“体教融合”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中有关“体教融合”的内容较欠缺,如第十七条,仅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学校体育领域的地位和作用,忽略了体育行政部门在学校体育领域的功能和作用,导致体育行政部门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且无法参与到学校体育工作中,限制了体育行政部门在学校体育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事实上,体育行政部门不仅有参与学校体育建设与发展的热情,也有为我国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支持和帮助的技术方法和支持手段。《体育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体现了立法者充分考虑到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开展中的实际情况,不仅有利于“体教融合”战略下多部门、多领域、多层次的协同配合,还有助于进一步健全监管、评价体系,逐步提升整个青少年和学校体育领域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体育法》新增加了多个有关特殊群体的条文,其中有多个涉及“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内容。对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和体育科目测试的特殊安排,是在原有条文的基础上予以改进和细化,体现了立法的温度和人文关怀;幼儿体育条款的设立,不仅是终身体育思想的具体体现,同时也为今后幼儿体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建设条款的设立,体现了国家高度重视作为竞技体育“举国体制”基础的体育运动学校的发展以及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未雨绸缪。

  最富有创造性的就是将青少年近视、肥胖等问题提高到法律层面,反映了党和国家对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下降问题的高度重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通告,我国近视低龄化问题仍然突出,儿童青少年肥胖情况依然不容乐观。尽管官方发布了《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儿童青少年肥胖防控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但是依然难以改变当前严峻的现状。目前《体育法》设计这一条款既体现了这一问题的严峻程度,也表明解决儿童青少年近视、肥胖问题是教育、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和家庭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这一条款明确了通过开展体育活动是有效控制青少年近视率、肥胖率的方式,体现了体育对于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作用。

  一直以来,青少年的体质健康都是党和国家关心的重点。青少年健康是全民健康的基础。《体育法》,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着眼点,以贯彻落实“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为原则,深化具有中国特色的“体教融合”发展,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为新时代我国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良法善治”提供了法治保障。

  作者简介:张笑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体育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法律事务研究会副会长,《体育法》修订专家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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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引用格式:张笑世.《体育法》:新时代我国学校体育的法治保障[J].中国学校体育,202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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