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这14类87种违法行为及时改正 可予免行政处罚
1月6日,记者从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日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制定出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简称《清单》),明确对市场监管领域14类87种轻微违法行为,在市场主体及时改正的情况下免予行政处罚,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
据介绍,此次修订是对《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免罚清单》)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对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实体法的规定不一致、不匹配的内容进行修改。如将原《免罚清单》的标题“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修改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将正文中“免予行政处罚”统一修改为“不予行政处罚”,使之更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表述。
具体条文方面,删除了《免罚清单》中不适宜的不予处罚项目8项,如涉及《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修改、细化11项,新增24项。
如,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的主体内容,字体未作显著标注的;招牌广告发布时间较短,印刷品广告未在经营场所外散发,互联网广告浏览量较少的;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服务营业额未显著增加的,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就可以不予处罚。
此外,分类明确了不予处罚的具体条件。依法针对情节轻微依法不予处罚、“初违不罚”以及实体法规定不予处罚的三类情形,分别明确各自的不予处罚条件,如对“初违不罚”情形,明确应当满足“初次违反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者“初次违反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前提条件;对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实体法规定,只能采取或者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法未额外设置不予处罚的条件。
对贯彻执行文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说明。包括对《不予处罚清单》中的“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危害后果轻微”等表述的认定标准,实施不予处罚的原则、程序、应援引的处理依据,以及《不予处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适用除外的情形、效力层级等均作了详细规定。
“该文件的出台,将对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持续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进程,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修订的《不予处罚清单》是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重要指南。(记者 李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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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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