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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概念源流与内涵解读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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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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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是人们认识主客观世界并加以沟通协商进而取得共识的重要媒介,属于社会意识形态概念范畴。就新闻的本体特征而言,尽管学者多有分析论述,却也存在着巨大分歧。至于新闻概念的源流等,则几乎未有涉及。笔者不揣浅陋,从新闻概念的源流入手,分析这一概念的发展及其在时代语境下呈现出的新内涵。

  在近代中国,对现象的看待几乎与新闻学的发展同时发轫。梁启超特别关注新闻(报刊)对公众的引导和改造,认为新闻是“之母”。在梁启超之后率先提出“新闻”概念的是林语堂,他出版的英文著作《中国新闻史》,把学和新闻史结合起来加以研究,具有开创性意义。在《中国新闻史》中,林语堂虽然没有定义新闻概念,但从其使用英文“The Press and Public Opinion”指称来看,这时的新闻尚不能称为概念,而是借由特定的研究思想将报刊新闻与公众联系起来进行的关系对照研究。

  作为为数不多的有关新闻学、学、宣传学著作中的一部,《中国新闻史》有着广泛的学术影响,接下来的新闻研究也往往秉持了新闻与关系研究的视角。如甘惜分在1982年出版的《新闻理论基础》,有一章专门讨论了,并对“新闻事业和”的关系加以论述。

  追溯和现代媒体结合的研究,就不能不提美国政论家李普曼,他在1922年出版的《学》,不但回答了的本质问题,还把报刊传媒对活动的影响纳入研究视野。尽管李普曼对和媒体的研究有着广泛的社会影响,但他在著述中并没有把“新闻”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加以研究论述。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李普曼认为,把新闻机构当成一个直接的机构,设想成一个“的法庭”或机器,并非切实可行。李普曼强调的实质就是的意识形态属性。但在一些西方国家,新闻媒体往往标榜自己是“独立”的,否认党派属性及意识形态属性。因此,在李普曼之后的西方学界,并未催生“新闻”这一带有意识形态属性的词汇。在关系论视野中,研究热点仍然集中在政府与公众、与公众、法律与公众之间的相关性研究。在为数不多的新闻研究中,往往是对早期报刊媒介与公众关系的思考,如二战前日本的媒体与公众的跨国语境研究,在概念使用上,也仅仅使用了“Public Opinion and The Press”这样的词汇。

  与西方学界对“新闻”的使用态度相比,中国对新闻的研究则从改革开放后不断走向深入,逐渐形成具有特定指称的学术性概念。

  1979年,《南昌晚报》的朱昌勤在《新闻战线》发表《说说“对口径”》,提到“、‘’控制新闻时期,他们强制我们新闻界,按着他们的调子讲话”。文中提到的“新闻”与学术研究视野下的概念显然有所区别,意指“新闻话语权”,其主体是新闻媒介组织,这一来自于业界的概念指称逐渐为研究者所接受,新闻的性、意识形态性开始被加强。在新媒体语境下,在既有概念使用基础上,概念使用也开始面临泛化。具体的泛化行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以一般替代新闻。一些研究论述尽管以新闻作为对象,但在具体论述中,却仅仅阐述的价值及影响,在逻辑上没有对新闻进行特定研究与梳理。

  二是以宣传替代新闻。在对与新闻的概念特性解析中,有研究者认为是自发的意见表达,而新闻是自为的意见表达,由此把新闻混淆为新闻宣传或政策宣传,强调新闻的工具属性,突出新闻的组织(宣传)作用。

  三是赋予新闻以权力。如前文提到的新闻话语权,还包括前些年被广泛使用的“新闻监督”概念,新闻监督实质是一种权力博弈,是媒介利用新闻传播平台对社会行政权力的监督,这里的新闻显然是作为一种媒介权力的存在。

  近年来,随着社会科学研究的长足发展和相关学术的进一步积累以及西方学术思想的引荐,本土意义上的新闻概念在思索中渐趋成熟,强调学术理性的新闻概念开始大量出现。然而事实上,在不断出现的新闻概念研究中,目前尚未形成一个明晰、大家普遍接受的概念。显然,对于这一概念并不存在分歧,但对于新闻的理解,不同学者的理解往往不尽相同。目前看主要分为反映(表现)论和决定论两类观点。反映论者认为,新闻只是在反映或表达“社会意见”或事态,包括“新闻是通过新闻传播活动而表现出来的”,“主体借助于新闻传播媒介和方式对对象所表明的共同意见”,“凭借新闻传媒再现社会集合意识和社会整体知觉的具有权威性的多数人的共同意见”,“新闻就是社会公众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对最新事态的意见表达”。而决定论者则认为,新闻传媒作为主体引导或决定着新闻的生成,包括“新闻是借助于新闻传媒的力量而形成的”,“新闻就是通过新闻媒介所引发或发生的公共”。

  学者之所以对“新闻”内涵理解有如此大的不同,究其根本还在于从本体论视角对新闻分析的差异,包括对新闻“主体是谁”、“客体怎样”、“本体的意见如何”以及“载体及生存环境”等诸多问题思考与解读的分歧。对公众而言,其主体显然是公众,客体是公共事务,而本体的意见则是公众的一致性意见,载体为所有潜在的传播媒介。对于新闻的主体而言,有学者认为主体仍然是社会公众;有的学者则认为主体是新闻媒介组织;有的学者甚至直接忽略了主体的存在。对于新闻的客体,有学者认为客体是“最新事态和问题”;有学者则直指为“新闻事态”。对于新闻的本体意见,有学者认为仍是公众的一致性意见;有学者则认为是媒体意见。在对于新闻的载体认知方面,研究者的意见比较趋同,大都认同新闻传播媒介作为载体的现实存在。

  上述对新闻内涵特征的解读分歧,主要源于对新闻主体认知和确定的不同意见,这也是新闻决定论和反映论在概念认知上出现摇摆的根本原因。

  决定论和反映论要阐述的是新闻主体的身份认定。笔者认为,新闻并不是由单一主体建构而成的,而是由上位主体、本位主体和下位潜在主体共同构成。上位主体主要指存在于媒体背后的或经济势力。事实上,新闻与意识形态存在着“连体异构”关系,新闻所遵从的党性原则均出自政党的意识形态建构。本位主体是新闻媒介本身,在具体的新闻议程设置、新闻言论表达等行为活动中是新闻的操作者,因其处在社会复杂系统之中,其议程设置、引导必然受到其他新闻主体(上位主体和下位潜在主体)的影响甚至操控。西方媒体鼓吹的中立,新闻报道的“客观性”显然只是一种标榜和姿态,多年来西方媒体操弄有偏见的新闻报道也说明了这一点。下位潜在主体指的是与新闻媒体发生关系的社会公众,他们既可能是充当新闻的信源,利用媒体反映公众,也可能是受到媒体影响而形成的一员。下位潜在主体既可以影响新闻,也可能受到新闻影响。在具体新闻活动中,新闻的三个主体并不是彼此独立,而是相互链接、协同作用的。事实证明,新闻的主体只有“三位一体”,形成协商机制,才能产生显著的社会效果。

  新闻从来不应该脱离现实语境而存在。在当前的新媒体环境下,新闻的下位潜在主体与本位主体之间呈现出的叠加融合趋势,为新闻提供了新的内涵境界。考虑到新闻环境建设的需要,我国现在提出新的新闻观,既是新闻主体高度协同的需要,也正是新闻本体论研究的归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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