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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青花椒” 是否侵权成立,需据事实和证据由司法机关依法判断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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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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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四川18家含有“青花椒”字眼的商家提起诉讼,称其相关餐饮店侵犯了“青花椒”商标权,并要求其赔偿损失。12月26日,成都温江久记翘脚牛肉豆腐脑店曝光其于2021年12月1日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状告,后由于原告回应称其行为为正尚律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发起,并非上海万翠堂本意而令其撤回全部诉讼。截止目前,“青花椒”侵权案已引起川渝两地餐饮商家、四川火锅协会、四川调味品协会以及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商标监督管理处等方面的关注。

中国烹饪大师、四川川菜大师肖见明27日对谈到,青花椒种植历史可以追溯到上千年,其一般是在800米以上的地方生长,有川菜就有青花椒,青花椒运用到火锅鱼中的历史也有上百年,“目前青花椒的主要产地集中在四川和贵州,主要集中在四川,是川菜中常用也是某些菜品必不可少的原材料之一。”

就侵权事件采访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衍,周律师表示,关于“青花椒”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件中,核心问题在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根据民法侵权“四要件”理论,侵权成立通常个要求满足:侵权人有客观侵权行为,主观上侵权的故意,造成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外形、读音、含义、颜色单独或组合是否近似,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标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侵权是否成立不能采取静态的、孤立的视角去判断,需要根据不同事实和证据,结合当下纠纷的具体情况动态分析。尽管围绕“青花椒”纠纷已有在先司法判例,但是随着事实、证据和当事人主观使用目的的不同,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态度进行判断。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是回归本案,‘青花椒’作为一种重要佐料、调味品,经常被使用在川菜中,商户们一般在使用‘青花椒’名字的时候,主要目的是为了体现自己的服务和菜品的特点,我国《商标法》依法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但权利人在主张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除了单纯证明被诉标志与注册商标形、音 、意是否近似的同时,还需证明会或可能会给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因此,是否侵犯权利人商标权,还应当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法律为准绳,由司法机关依法裁断。”周律师解释道。

张博 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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