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拟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每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
6月23日,《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一审。
市教育局负责人受市政府委托,就《修订草案》作了说明。《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自2002年10月施行以来,对维护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保障教育督导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条例》的立法引领和示范作用正在逐渐减弱,需要进行系统性创新设计。
《修订草案》共23条,原则上与上位法重复的不予表述,新增7条,细化补充14条,重点突出了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分级督导、建立人民教育督导员制度、执法联动、督导实施及督导结果的应用。
《修订草案》对政府和教育督导机构职责作了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工作领导,合理配置教育督导人员,并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同时对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予以明确;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许可、执法等环节的联动机制。
为保障督学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修订草案》规定了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配备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对督学进行考核与培训,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督学给予褒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任命或者予以解聘。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为督学责任区的每所学校至少指派一名督学,并建立督学定期轮换制度。
为推动督导工作规范有效开展,《修订草案》分别规定了督导小组的组成、督导形式和频次以及实施程序,梳理列举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重点督政和督校事项。
《修订草案》规定,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每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对办学资质和教师资格、办学场所和设施安全、培训合同的签订履行、费用的收取退还等事项实施重点督导。
《修订草案》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可以独立或者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委托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并支持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会公众、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教育督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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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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