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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彩1400余万,想要回钱?法院说:没门!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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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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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法院网刊发了一 篇文章——《千万彩票付诸东流 诉讼要求返还被驳回》,报道了一起非法网络购彩纠纷。

文章称,凌某通过某彩票app下单,在章某彩票店处购买了1400多万彩票,兑奖将近400万。

后凌某以某省彩票中心、章某违反《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未经财政部批准,利用互联网违法开展彩票销售为由,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返还9623793元购彩款。

新华论彩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该文书提供了更多案件细节:

  • 原告是从2018年7月份起,通过“XX彩店”APP,采取 微信扫码选号 的方式购买彩票,购买彩票的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 根据《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互联网销售彩票是指使用浏览器或客户端等软件,通过互联网等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销售彩票”,及第四条“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规定,互联网销售彩票必须经财政部批准。
  • 原告通过“XX彩店”APP销售彩票的行为明显属于互联网销售彩票,且未经财政部批准,该行为已违反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据此,原告主张彩票买卖合同无效,向法院申请返还彩票购买款9623793元。

由于涉案金额为1400多万,超出了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数额标准,该案后来移送给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你猜怎么判决?

根据江西法院网刊发的文章, 凌某的诉请无据,依法驳回 ,理由是:

  • 合同无效是指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无效。《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
  • 本案涉及的规定为财政部对彩票销售活动的管理性规定,且“XX彩店”APP仅具有彩票选号功能,不具备出票和支付功能,凌某不能在“XX彩店”APP中完成彩票交易,故章某向凌某提供“XX彩店”APP购买彩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未对国家彩票发行、销售安全秩序构成实质影响,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彩票买卖合同有效。

一句话说,通过App购彩,虽然这样操作不符合彩票相关规定,但购彩行为依然有效,钱是不能退回来的。

这其实是《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与《合同法》之争,这两个法规到底谁说了算?

明显,是《合同法》大于《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前者是法律,后者是部门规章。

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当前彩票行业一些规定和现行法律存在相冲突的地方或者不够完善的地方,难以妥善处理日常购彩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回到本案,几年前,彩票有关部门就禁止通过线上接单线下出票的“彩票o2o”模式,但为何文中出现的“XX彩店”app还能存在呢?

而且,本案中,个人购彩金额超过1400多万,不是个小数目,明显违反彩票管理部门规定的“大额投注”“非理性购彩”等制度,此次之所以引发纠纷,也有缺乏对第三方彩票app进行监管的原因。

2015 年,互联网彩票被关停。 从好的一方面好,有利于规范、整治行业乱象;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相关规定执行不到位、监管不到位,引发纠纷,不利于彩票行业塑造正面形象。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彩票管理部门能关注到这些问题,让彩市真正实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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