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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体育赛事节目法律研讨会举行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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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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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慧聪广电网】6月23日,由中国国家版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共同在京主办的中美体育赛事节目法律研讨会上,来自中外知识产权界、司法界、学术界、体育产业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机构的百余名会议代表,就体育赛事节目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以及适用的法律方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随着体育产业在全球的迅猛发展,特别是进入到全时代,互联网技术带给体育产业新机遇的同时,也因为复制便利、信息便捷、界等特点,给体育赛事节目的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体育赛事节目在法律上能否定义为“类似摄制电影方法表现的作品”,是否适用著作权法予以?目前,国际国内并没有达成实质性共识。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在研讨会上分析说,毋庸置疑,我们要体育赛事节目,但适用何种法律、措施,国际、国内目前依然有许多不同的和观点。在国际层面,包括体育赛事在内的电视直播、转播等都涉及组织权益的问题,一直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与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CCR)框架下进行专门的磋商,目前还没有就实质性问题达成一致。在国内层面,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没有对体育赛事节目作出明确的,只是从组织层面,组织有权他人未经许可将其播放、电视转播,即组织针对传统侵权行为进行不存在障碍。

  于慈珂表示,虽然《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中,了享有许可他人以无线或方式转播其电视节目的,但该修订稿毕竟还没有正式出台,而组织针对网络同步转播体育赛事节目能不能在著作权法框架下直接,体育赛事的组织者除了依据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是否还有其他具体的途径,希望通过这次主题研讨会找到法律上的理论支撑。

  美国专利商标局高级顾问柯恒表示,2008年奥运会举办期间,中国对于赛事的直播、转播开展了一系列非常好的版权措施,对于打击网络侵权盗播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15年在美中商贸联委会上,美中两国达成协议,将体育赛事节目法律问题纳入双方进行磋商的议题中。

  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法律事务部主管杨晋介绍,奥运会的盛况和精彩比赛主要通过电视转播。目前国际奥委会严厉打击其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的行为,利用的主要手段就是版权。据杨晋介绍,目前,赛事转播收入是国际奥委会最重要的财政来源,约占总收入的47%,甚至比广告赞助收入(占比45%)还高。

  美国哈里斯-布里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修·德累斯顿表示,体育赛事节目在美国、等国家被视为节目,受著作权法。

  国家新闻出版(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副司长高思在会上表示,不支持“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在中国立法上是空白”的观点。因为根据《罗马公约》,明确将“节目”作为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给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于电影作品与制品的区分是明确的:即制品“是指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品”。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信息网络权。因此,体育赛事节目应作为邻接权受著作权法。而作为体育赛事节目的组织者,对它的节目或信号行为,享有转播权、复制权,也包括信息网络权。

  研讨会开幕式由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主持。会上,中外嘉宾根据各自的法律体系,以及国际通行的作品独创性标准和原理,为体育赛事节目寻找符理的知识产权制度支撑发表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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