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刘健案私了也要公开
古玩界有个规矩:文物鉴定忌说真伪,而言老新。真与伪体现出来的是“是与非”——是否造假;老与新模糊的也是“是与非”——避谈造假。尽管文物鉴定有科学成分,但更多是靠文化底蕴和学识渊博来丈量,所以,排除商业目的的炒作,对于文物真与假的判定,争议总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因此,用真与假的判定缺乏缜密的科学依据,而用老与新的裁定使辨识有了学术探讨的空间。
足球选手刘健的合同不应该是文物吧,它的文本存在没有超过两年,真与假的甄别在现代科技手段面前,难度系数几乎为零。不得不承认,足协缺乏零容忍的魄力,从而使人情世故提升了刘健案的仲裁难度。毕竟仲裁庭不是法院,尽管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仲裁主体的非官方身份,让人们的怀疑插上了各种猜想的翅膀。得到更多认同的猜想有两个:其一,合同不是伪造,只是细节有瑕疵,不规范。因为合同细节存在问题,刘健将被判自由身。因为合同不规范,中能俱乐部避免遭到重罚;其二,中能俱乐部在仲裁答辩中提出和解,足协两日后将视双方和解议项作出仲裁。
第一条,是一个谎言的接力,偷了东西不说偷而说拿,只不过是细节有问题——在没有人的情况下,拿得不太规范。刘健提出的仲裁诉求是合同真伪,而中能俱乐部提出的是刘健违约。如上猜想,足协仲裁了半天,双方的诉求都被驳回。奇怪的是,仲裁没分出胜负,但刘健和中能俱乐部全部解了套,而且都是全身而退。
第二条,逻辑上说得通。人情社会,让我们的法律有了温度,在这种温度的作用下,热胀冷缩的变通充满了弹性。本来合同造假,重罚不说,还应该附带民事责任的法律诉讼,既然合同鉴定结果已在足协手里,不利的一方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鸣金收兵,也算识时务。
按照行规,仲裁的结果因私密性可以不公开,但鉴于刘健仲裁案的特殊性,以及不涉商业机密,仲裁过程可以封闭,但其结果和依据应该公开而且透明——尽管这个案子最终可能私了。这是中国足球走向法制化的需要,这也是中国足球完善职业化的必需。 ·戴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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