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校园体育安全纠纷为何难化解
6月25日是河南省中招考试的日子,河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是新乡市重要考点,2000余名学生将在这一天走进考场。但6月21日清晨4点多,学校门口出现了一条巨大横幅,和横幅相配的灵棚和花圈也十分显眼,这让众多学生和家长感到不安。该校的贴吧里出现“求学校门口真相”的帖子,从发布的照片看,白色的横幅上用黑色粗体字写着:“新乡附中还我儿子,命丧校园。”
当天,河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通过官方微博对事件作了说明:“6月18日上午,我校高二某班(班级为记者隐去)第四节为体育课,教学内容为:传接球练习及教学比赛。10时55分左右,在教学比赛的过程中,吴某某同学和班上另外一名同学发生身体接触倒地,随后他从地上站起来向一旁走去,大约走了20米后再次倒地,此时,体育老师和同学忙上前查看,发现他似乎意识不清,遂立即打120,并让校医到场进行紧急处理。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医生查看后,立即将其抬上急救车送往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体育老师和一名学生随同急救车到达医院。班主任老师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及校领导赶往医院。中午1时40分左右,主治大夫告知,吴某某已无生命体征,但仍在全力抢救,后宣布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因未做司法鉴定,其死因无法确定,我们对学生意外伤亡表示沉痛哀悼,并愿与家属积极协商,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此事。”
学校赔偿难寻依据
但事情发生3天后,吴某某的照片依然和大小不一、写着“体育之星”、“学习之星”的奖状贴在一块白板上,立在他曾经每天出入的学校门口,这意味着事情进展并不顺利。该校办公室某负责人昨天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2日下午,家属方提出最低95万元的补偿要求,对此,学校认为数额过大,无法满足家长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协商。”
“学校体育安全问题,常常难以判断责任方,应该走司法程序,否则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在北京师范大学体育学院院长毛振明看来,教育部门应当针对校园安全事故成立专门的调查机构,由医疗、体育、司法等相关专业人士组成,“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和建议。”毛振明这一想法,在近日教育部体卫艺司负责人就教育部印发《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回应媒体时,亦有类似表述。但实际操作中,我国第一个针对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的办法,却在家长的诉求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在学校给上级主管部门递交的汇报材料中可见,“吴某某亲属认为,事发在学校,学校理应主动承担事件的全部责任;学校认为,事件虽然发生在学校,但责任的认定需有法律依据;鉴于家属方提出的不愿做司法鉴定,学校考虑到家属的实际感受,可在先不谈责任认定的前提下,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但学生家属索赔95万元的诉求,让校方陷入两难,“校方并非不愿承担责任,但谁能告诉我们怎么补偿才是合理的?我们的困惑不在于有没有法律条文,而在于有了条文能不能实施。”
《办法》落地欠缺保障
这是河南师大附中首次遇到校园体育安全纠纷,但此类纠纷早已成为国内诸多学校弱化体育课的重要原因。北京某中学校长表示,“通常情况下,家属选择走司法程序,过程较长,补偿金额未必比协商解决高,因此在此类事件的处理中,多以双方协商解决。”但也有协商不了的情况,“若能通过司法等途径认定责任大小,对学生和家长都是一个交代。”据记者了解,该校曾因学生在体育课上骨折遭遇家长索赔,索赔金额达到6位数,通过司法途径判决后,判赔金额与之相差甚远。
“现在风险集中在学校层面的居多,特别是经常是找不到责任主体的体育伤害或者学生是过错方的,也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新时代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中心副主任陈智勇看来,这将导致学校体育被空转,“减少体育活动强度,或者减少体育活动,剩下的都是一些表演性的内容,达不到体育健康和教育的效果。”
为防止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教育部印发的《办法》已于6月实施,其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来规避体育运动风险;同时,规定学校要为学生建立健康档案,对不适合参与体育课或体育锻炼的学生,应减少或免除其体育活动;学校应该对体育器材负责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自制体育器材需第三方评估。“但需要更多可落实的、可判断的依据,不能只有原则性的内容,否则在指导实践时容易缺乏可操作性。”毛振明表示。
“理想化中,学校既做好学校体育工作,又承担起各种风险责任是不存在的。”陈智勇曾参与《办法》的起草工作,在他看来,学校体育的风险防控需明确3个内容,“明确体育风险的客观存在;帮学校平衡风险责任,而不是下压风险责任;给学生在体育活动中相应的不作为权利。”但他同时认为,“暂行办法仅是部门立法,没有办法做到这些,只能成为操作规范了,而操作规范面对条件差异极大的学校,难免挂一漏万,会给学校带来更大的责任和压力。”
校园体育期待平衡风险
陈智勇所说的平衡风险并非学校不承担责任,“有责任一定要承担,但诉求的支撑需要明确。” 近日,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判令松江某小学在一起体育安全事故中承担40%责任,因学生在踢球过程中受伤的体育课由语文老师代上,“专业性和安全教育上不充分”。毛振明表示,当前的学校体育处在“风险”与“重视”并存的当口,因此学校更应重视对教师及学生安全意识的培训,尤其越来越多的中小学开始尝试全科化教育,“需要对其他科目的老师进行严格培训,否则学校更会授人以柄。”
不过,“体育是身体的活动,必然有风险,完全无风险的体育活动,锻炼效果和教育意义也会缺失,谈学校体育风险,必须基于这个出发点才有意义。”陈智勇表示,但在帮学校平衡风险的问题上,却一直难以推进,“侵权法中有自甘风险的概念,但一直没有落实到法律实践中,所以学校的体育风险平衡问题,也得不到正确的对待。”
在现有的校园体育安全事件处理中,通常责任承担以经济支付的方式体现,而保险是转移经济责任的办法之一。可现实中,校方责任险的赔付并不容易,意外伤害险的购买主体是家长,无法强制从而难以保证覆盖面,“校方责任险的赔付条件是学校有责任,但有时发生的体育伤害,并找不到责任主体。同时,校方责任险的前置条件是学校风险管理办法,这种风险对学校管理是一票否决,是以规避风险、零风险的管理模式,而体育风险是客观存在,零风险的要求只能是学校放弃体育。”陈智勇表示,这种零风险的要求对校舍安全等问题具有可行性,但对体育安全问题,“并不客观。”
本报北京6月24日电 本报记者 梁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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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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