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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反腐:抄没贪官家产 实行养廉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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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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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王朝的兴起和康乾盛世的出现,得益于顺治到乾隆前期的统治者推行了较为得当的政治、经济和民族政策,其中政治的清正廉明也是清朝迈向盛世的关键因素。但是就在国家鼎盛之际,统治阶级放弃了文治武功的进取精神,反而因富而奢、因盛而骄,使盛世滑向衰落。

  与康乾盛世伴随的是贪腐恣意横行

  康熙年间,官员的贪污现象已相当严重,一些大权在握的大官僚肆无忌惮地贪污公款,收受贿赂,如满族大臣索额图、明珠,汉族大臣徐乾学兄弟、高士奇等。当时的民谣说:“九天供赋归东海(徐乾学),万国金珠献澹人(高士奇)。”康熙皇帝也觉察到情况的严重,曾经惩办了一批贪官,还大力表扬于成龙、张伯行、张鹏翮等一批廉官,作为各级官员的榜样。但康熙渐渐发现不但贪污无法肃清,就连自己树的廉洁典型也并不真是两袖清风,像张鹏翮在山东兖州当官时就曾收受过别人的财物;张伯行喜欢刻书,每部至少得花上千两银子,光靠官俸无论如何是刻不了的。晚年的康熙已是心力不济,不仅不再致力于肃贪,反而认为“若纤毫无所资给”,则“居官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为生?”此论一出,各级官员自然更加无所顾忌了。

  雍正皇帝继位后,决心改革积弊,打击贪污,整顿吏治。他令各省在限期内补足国库的亏空,对查实的贪污官员严加惩处,追回赃款,抄没家产。当时雍正对一些大臣的惩办显然还有政治上的复杂原因,但也确实起了打击贪污的作用。与此同时,雍正解决了官吏俸禄过低和地方政府开支没有保障的问题。具体办法就是实行“养廉银”。雍正期间,吏治有了明显改善。

  但自雍正离奇暴亡,乾隆接过权杖后,便一改其父严厉冷峻的处事行为,转为平和放任的风格。尤其乾隆晚期,贪污之风盛行,吏治废弛。乾隆皇帝照康熙之例六度南巡,而“供亿之侈,驿骚之繁,将十倍于康熙之时”。为了维持奢靡的生活,乾隆巧立名目,勒索官吏、商人和百姓的钱财。乾隆规定,官员犯有某些过失或不尽职责,可向皇帝交纳罚银或赎罪银,以换取宽恕或免罪。交纳的银两,收归皇帝私囊。乾隆帝的宠臣和珅,任户部侍郎兼军机大臣,执政20多年,深受乾隆帝倚重,嘉庆时被责令自杀,抄没家产。人谓其家财八万万,敌清朝当时岁入十年以上。与官僚们骄奢淫逸生活相伴随的,是贪污的风气盛行,贿赂公行,政以贿成。各级官吏层层贪污中饱,整个官场弥漫着贪赃枉法、唯利是图、阿谀奉迎的恶劣风气。各级官吏过着犬马声色、骄奢淫逸的腐朽生活,置国计民生于不顾。

  历朝历代灭亡的原因并不完全相同,但是贪污腐败,如蚁噬柱,久而久之,柱朽如渣,常常成为历朝由盛转衰的重要因素。对这一历史现象,统治者应该说还是有所认识的。清代开国皇帝顺治曾说:“朝廷治国安民,首在严惩贪官”。基于此种认识,清朝的统治者也采取了一系列的反腐廉政措施。

  清初的统治者接受历代封建政权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深知以廉政为主要目的的监察制度对于维护封建政权的重要性。康雍乾的监察制度在明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建立了多元多轨的监察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监察网络,形成一套周密严格的监察制度。其监察制度之完善在其成文法《台规》中有完整的体现。

  清朝把监察机构作为一支特殊的政治力量,给予相当高的地位与权力。在设立都察院时,就指出无论何人“不法”,都察院均可直言不隐,并且“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康熙十一年上谕又指出:“一切吏治民生,得失利弊,皆宜殚忠极虑,据实直陈。”

  为周密严格地监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机构及大小官吏,清王朝建立了遍及全国的监察网。都察院是监察机构最高机构,地方督抚大吏均是中央监察系统的一部分,对地方各级各类官员有监察权。这样,从监察体制上,形成了上下相维,中央与地方交互为用的网状结构,使各级官吏均置于它的监督之下。清政府是将全国政府、军队、司法、文教、财政等机构全部置于监察机构的监督之下,使科道官员具有上可谏君下可纠臣之权力。

  雍正倡立“养廉银”制度

  清朝施行低俸禄制,正一品官年俸180两,七品知县一年才45两俸银。当国家财政困难时,还要在官吏的俸禄上打主意,要他们减俸或捐俸。还有地方上存留的公费,本属地方办公开支,数额本就很少,清初因军需一再裁减。这样,官吏们不但生活费用无保证,连办公费用也被克扣,因此不得不从老百姓身上进行搜刮。这种体制实际上就是鼓励各级官吏的层层剥削。

  雍正为了清理财政,杜绝贪污,从赋税和俸禄制度的改革入手,实行“耗羡归公”。所谓“耗羡”,是指征收赋税、交纳钱粮时,对合理损耗的补贴,例如熔铸银两时会发生零星损失,粮米收放也会有一些亏损,所以允许地方官在收税时每两银子加征二三分,称为“火耗”、“耗羡”。雍正规定“每两加耗五分”,作为政府的正常税收,统一征收,存留藩库,从中提取“养廉银”,发给官吏作为生活补贴和办公费用,而且其数量大大超过正俸。督抚大吏每年一二万两,知县一二千两。意思是说得了这笔钱,就应该廉洁奉公,不再贪赃剥民。这是雍正时的一项重要改革,这一制度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吏治,使雍正在位时期成为清朝吏治最好的时期之一。

  严管八旗子弟

  清朝旗人在政治与经济上占有特殊重要地位,受到朝廷多方面的关照。但八旗子弟中有相当一部分由暗中贪污、盗窃到公开明火执仗地抢劫,给清朝社会风气造成严重影响。清朝多数帝王为了维持其统治,除了频繁申谕,加强教育外,也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一是迁居。清初统治者对于屡教不改的八旗子弟,尤其是宗室子弟,令其到东北地区观摩满洲旧俗或移置东北,长期定居,重习满洲淳朴旧风。这样可以一举两得:虽然清政府口头上说移驻宗室70户都是安分朴实可以造就之才,实际上是将不安守本分的人撵出京师,减轻京师治安压力。这一做法确实对加强宗室教育,改变奢侈风气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是严惩。对于触犯刑律的八旗子弟坚决绳之以法,甚至处以极刑。清朝前期,对腐化堕落的官员,哪怕是宗室、将军、亲王、公伯之爵,查处也是很严厉很及时的。乾隆末年,杭州将军富春,由于每日听戏,自求逸乐,被革退所有职衔。这些官员,被革职后,还恐其在原地仍扰害地方,常常向边区艰苦地方发遣。

  三是取消旗籍。这是对旗人的一个较重的处分,它意味着不再享有旗人待遇,不再是统治集团一员。八旗子弟因奢侈、唱戏等多有被削去旗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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