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教授:贞观大唐可以看作一个民主国家
民主究竟是一种价值,还是一种制度?
现代中国人只要一提到民主,第一反应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更进一步还会认为它意味着人民主权,可以说是天经地义地合理,反对民主就不可理喻。在这一基础上,形成了民主/专制二分式思维,即民主是专制的反面,不赞成民主等于维护专制。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人围绕民主的一系列争论,特别是有关儒学与民主关系的争论,几乎都建立在这种思想前提之上。
这种对民主的理解有很大的片面性,因为它把民主等同于民主所认同的价值,严重忽略了民主的价值维度与其制度维度之间的冲突和张力。民主究竟主要是一种制度,还是一种价值?诚然,民主的价值维度是对民主的规范认识,代表民主的精神追求;没有价值维度,民主就相当于没有灵魂的躯壳。但是,毕竟制度才是民主的真正落实,才代表民主的实体;因此民主的实体是制度而非价值;如果民主有某种价值,也是通过其制度来实现的。我们在理解民主时虽不能脱离价值维度,但只有从制度的角度看民主,才会看清民主在实践中的真实面貌。
必须指出,民主的制度维度与它的价值维度之间的张力是十分明显的。即使在今日西方发达国家,人们也认为民主的制度远远没有实现民主的价值。比如在美国这个被认为最成熟的民主国家,总统大选的投票率曾长期徘徊在50%以下,这如何能反映所谓的人民主权?另一个重要事实是,二战以来那么多实行民主的国家,特别是许多非西方民族,为他们的民主实践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有的导致了国家分裂、民族解体、族群撕裂、极权专制、军人执政等,其原因恰在于只看到了民主的价值维度,忽视了民主实践中的难度和问题。因此,将民主归结为它所代表的价值,忽略它的制度,在理论上是片面的,在实践中也是危险的。
一般来说,在尚未实现民主的国家,人们更倾向于从价值的维度来理解民主,把它当做理想,寄予很多期待;而在已经实现民主的国家,人们更倾向于从制度的维度来理解民主,认为民主就是那一套实际操作过程。而当我们说民主主要是一种制度时,民主就成了一个中性词,与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君主制、贵族制一样,无所谓好与坏。这并不是否认民主的价值功能,而是提醒我们注意,从不同的角度看民主,所看到的是很不一样的。对于站在价值维度看民主的人来说,民主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可能是民主的理念(价值)没有得到良好执行的结果。但是,由于民主的制度维度与价值维度之间永远存在着张力,如果民主的制度长期不能实现民主的价值,人们对民主的本质也会改变看法,甚至走向反面;因为毕竟民主所代表的制度是有一系列公认的特征和客观的标准的,而民主的价值何时、怎样才能实现则没有公认的标准;所以从价值维度转向制度维度看民主,也代表对民主本质的理解发生了转变。
如果把民主的本质归结为它所认同的价值,那么可以说,中国人自古就已经在追求民主,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民主。比如说,“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的观念在儒家经典中随处可见,如“天听民听、天视民视”,“天下为公”,“民惟邦本”,“闻诛一夫”,“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之类,但是人们却倾向于认为这些只是民本思想,而非民主思想,因为这些思想停留在道德价值层面,而不能落实为一套客观的制度。可见当人们批评儒家没有民主思想时,所注重的是民主的制度维度,反对只从价值维度看民主。然而吊诡的是,当他们倡导民主、或强调民主是普世价值时,又几乎只从价值维度看民主。
如果将人民主权等价值当作民主的本质(或核心精神),我们就必须承认中国古代的君主制度在很多时候也是一种民主制度,因为它非常强调人民主权,至少贞观大唐就可以看作一个民主国家。没有人认为贞观大唐等是人民享有实际政治权力的国家,但这只是因为他们把人民主权限定为投票、普选等形式上了。其实人民行使主权可以采取直接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间接的方式。古代君主国家只是人民行使主权的间接方式而已。人民推翻暴政当然是实际行使了主权,但在人民起义之前,统治者承认人民有权这样做,并以此为基础来指导现实政治、防患于未然,怎能说不是人民主权得到了贯彻呢?
只要我们把人民主权一类价值当作民主的本质,即使引入了制度因素作为民主的必要成分,也会面临这样的两难:有些国家实现了民主制度,但不能真正体现民主的价值;有些国家没有实现民主制度,但较好地体现了民主的本质或价值。前者可以美国为例,后者可以贞观大唐为例。这难道不是自相矛盾吗?当然这里还涉及,民主的制度为什么必须是一人一票、公开普选?如果一种制度(如科举制)能体现人民主权等民主价值,为什么不能称为民主制度?在衡量是否民主时,究竟是制度重要,还是价值重要?
据亨廷顿在《第三波:世界范围内的民主浪潮》一书介绍,西方人对民主的定义经过了从价值维度向从制度维度转变的重要过程。过去人们常常习惯于从规范性的价值立场把民主和“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联系在一起,甚至主张民主建立在“自由、平等、博爱”等一系列崇高的价值之上。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来,理论家们普遍倾向于从经验描述的角度来定义民主,把一套可以客观衡量的操作程序作为民主的本质要素,这个程序指通过“公开、自由、公正的选举”来产生领导人;尽管按照该程序所选出来的政府不一定有效率,甚至腐败、短视、不负责任、被利益集团操控、不关心公共利益。
为什么放弃过去那种理想化的、从价值角度对民主的定义,转向主张客观中立地、以程序为标准来定义民主呢?其中有两个重要原因,一是长期持续的西方民主实践,打掉了过去笼罩在民主头上的美丽光环,使人们开始从更加现实的角度来理解什么是民主;二是人们从理论上认识到,民主并不像过去人们所理解的那样,有什么抽象、先验的形而上学基础,它主要是一种制度形式,为它赋予某种永恒绝对的本质是站不住脚的。正像历史上的其他制度,如封建制度、君主制度、郡县制度等不可能有什么先验的形而上学基础或绝对本质一样,民主制度也是如此。
□ 方朝晖(作者系清华大学历史系暨思想文化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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