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百年前欧洲法庭奇怪被告:破坏庄稼的象鼻虫
1555年荷兰出版的一本刑法教科书,描述了动物受到指控的案例
在几百年前的欧洲,猫和老鼠也被认为是可能犯罪的动物
法庭有时候就如同一个鲜活的剧场,自从诞生起,这里就上演着各种各样的剧目。在几百年前的欧洲,人们不仅将人类告上法庭,甚至还将动物们当作被告进行审判。象鼻虫很幸运,法官专门为它们请了两个辩护律师;一只据说会产蛋的雄鸡就没这么幸运了,人们对它恐惧,当场将它杀死;还有一只母猪和它的六只小猪,又被判了什么罪呢?
指控:象鼻虫对葡萄园大肆侵袭,威胁当地经济
审判:法官专门安排了两个律师为象鼻虫辩护
1545年4月,阿尔卑斯山上的圣朱利安小镇遭遇了一场危机。象鼻虫对葡萄园大肆侵袭,威胁到当地的经济。于是,农民们寻求教会的帮助。在不认为天灾是意外事件的那个时代里,这并不令人惊讶。更加惹人注意的是,他们并不是在教堂里下跪祈求神灵保佑,而是向主教法庭提出救济申请。
法庭乐意接受农民们的起诉,反映了天主教通过公开辩论解决难题的悠久传统。
在反宗教改革运动时期,他们依然坚持内部言论自由的传统——以至于1587年教皇西斯科特五世专门设立了恶魔代言人,由他负责提出撒旦可能用来对付未来的圣徒们的所有论点。对于一般大众,主教法庭拥有宗教裁判所和世俗的纠问式法庭所不具备的可亲近性。
听审圣朱利安农民诉求的法官必定是遵循了天主教这种开明的传统。
法官在接到起诉状之后,安排了两个律师来为象鼻虫辩护。在听取了两方的辩论之后,法官犹豫着想为这些昆虫提供方便。他警告说:“继续以轻率而仓促的方式指控这些动物,是不适当的。”法官进一步建议,村民最好向上帝忏悔自己的罪过,并按照他提出的一个复杂的日程表,把圣饼带到遭受虫害的葡萄园。
法官的这个指示是相当成功的,按照当地神父的记录,此后40年里,圣朱利安葡萄园的收成、酿造、饮酒又重新恢复了它以往的节奏。但是,到了1587年,村民又发现象鼻虫和其他害虫,他们重新回到法庭上,提出他们的祖先曾被拒绝的救济申请。这场审判开始于1587年6月6日,皮埃尔·朗博是象鼻虫辩护律师二人组的主要律师,他提出了一系列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显示他是当事人值得信赖的律师。
朗博提醒大家注意,上帝自己创造并且祝福了低等生物,如果象鼻虫该挨饿,那就意味着上帝没这么做。
令人遗憾的是,该案究竟谁赢谁输是不为人所知的。该审判记录的最后几页——按照一个历史学家的观点,这部分文字被蛀虫吃掉了。
指控:雄鸡产下一枚蛋,这预示着怪物“巴西利斯克”的出现
结局:产蛋雄鸡被当众杀死,内脏被掏空
在现代欧洲的早期,象鼻虫不是唯一被带入法庭的非人类被告。从13世纪开始,这种情形持续了至少4个世纪,教会法庭就常常限制——即使是理论上的限制——各种碍事的、不驯服的捕食性生物的活动。
1451年,他们命令消灭日内瓦湖的七鳃鳗,因为渔夫们抱怨它们干扰当地鲑鱼的生长。
1706年,巴西马拉尼昂州圣安东尼修道院的圣方济各会的男修道士,起诉一群蚂蚁在墙角挖洞,偷吃他们的面粉。葡萄牙的编年史对于这一争端的记载表明,案件的了结确实非常友善。昆虫的辩护律师为它们赢得另外的容身之地,当判决结果在蚁丘前宣告时,据说上百万只蚂蚁涌出蚁穴,向着分配给它们的新领地列队前进。
法律的力量也被用来制裁那些超出自然界限的动物们。例如,15世纪巴塞尔一位神父的日记中有一份拉丁文记录,叙述了1474年的一起司法报应事件。一只雄鸡产下了一枚蛋,自然论者长期警告这种不符合自然规律的现象预示着巴西利斯克——一种鸡蛇怪的出现。这种怪物是公鸡与毒蛇的混种,它会喷射出致命的浓烟,能够用它的眼神杀人。在那个时代,这引起一阵不安。当地的法庭在一大群旁观者面前,将雄鸡杀死,并且掏空它的内脏。据说,治安法官在将这起犯罪的物证烧成灰烬之前,又发现了另外两枚鸡蛋。
指控:母猪和它的小猪们杀害了一个五岁的孩子
结局:母猪被绞死,小猪被宣布无罪
1750年,雅克·费龙因为与一头母驴发生性关系而被定罪,这件案子可能令人印象深刻地展示了司法的公正无私。法院判处这名男子和驴子死刑,费龙的邻居和教会神父则请求法院给予宽恕。对费龙不利的是,他们只保证驴子具有好品质;这些人声称自己已经认识这头驴子四年了,称“它的言行举止和生活习性都表明,它是一头最为诚实的驴子”。但人们对费龙没有发表任何意见。村民们之所以希望赦免这头驴子——他们的动机可能不是病态的多愁善感,而是希望这有价值的公有财产不要被烧死。
这头驴子被赦免了,费龙却被活活地烧死了。
当然,有些时候动物是不会被赦免的,如果它们犯了最可憎的罪——杀人罪。这种起诉的最初记录出现在13世纪的法国,之后五百年继续朝西部和北部扩展。大多数被指控的对象是猪,因为在那个时代,农民的猪和摇篮是经常放在一起的。
1457年五岁的让·马丁的尸体在萨维尼的勃艮第庄园附近被发现,只剩下一半的身体,旁边围着一只母猪和六只抽着鼻子的小猪。这些猪被逮捕了。在聆听了八个证人的证言之后,法庭决定按照公国惩罚杀人猪的习惯法处死母猪——吊住其后腿绞死。然而,法官担心没有证据直接指向小猪。法庭要求它们的主人让·巴伊缴纳一百苏,以保证进一步实施调查时,小猪不会做坏事。
然而,这群猪被逮捕时,浑身都是鲜血,身边就是残缺不全的尸体,猪的主人当然拒绝为小猪提供担保。一个月后案件重新开庭审理时,危机已经过去,小猪被宣布无罪。
动物们和那些身无分文的犯罪者受到一样的尊重。例外的对待也是为了维护公平。
1576年,施维因福特的刽子手在未接到死刑执行命令之前,就将一只咬伤小孩耳朵和手臂的猪绞死了,但这种对治安法官的不敬行为,使刽子手遭到驱逐,永不得回来。1572年5月,当穆瓦昂·穆蒂耶(Moyen Moutier)修道院的法官们命令把猪绑住送去处死——通常,这个地方的罪犯前往刑场时身上不会绑任何东西。他们特别说明,依据修道院长久以来所建立的惯例,罪犯应赤裸着接受惩罚,但是,“因为这头猪是残忍的动物,(法庭)用绳索将其绑住……将(它)交给你们处置”。
动物们被判死刑之后
定罪之后的法律程序也会一丝不苟地执行。例如,由诺曼底的拉尔谢桥监狱的皇家狱卒图斯坦·潘谢恩签署的一份1408年的文件表明,有一只猪在监狱内等待死刑执行时共住了25天,他收到四先令两便士作为饲养这只猪的费用。这些动物死囚被处决的方式和人类差不多: 赴刑场时身后跟着一群咆哮的暴民,被一辆马车拉着,或是被倒置在栅栏里拖着,和人类行刑时一样非常残忍。
1386年,法莱斯一只母猪因咬啮三个月大的小孩的脸和手臂而被定罪。母猪不只是被判处绞刑,还必须和它所实施的犯罪一样被砍去肢体。在市场上,公共刽子手戴上一只白色的手套——手套的钱由当地的子爵付,先用钳子撕裂母猪的头和前腿,之后将它的脖子绑上绞索。后来一幅乡村教堂内的壁画显示,这只猪被拖下绞刑台后,还被穿上了人类的衣服。
对于这种杀人罪的审判,经常有其实用性。第一个谈及这一点的是13世纪的律师菲利普·德·博马努瓦,他显然把它看作是赚钱的方式。
300年之后,皮埃尔·艾罗在分析这个问题主张这种审判是为了确定牲畜的主人是否应失去他们对动物的所有权。通过惩罚人类,目的是防止他们在管理动物时的疏忽。他于1591年写道,“我们看到一头猪因为吃摇篮中的小孩而被绞死”,“这实际上是为了警告父母、保姆和仆人,不要让小孩独处,确保动物不会伤害孩子”。
一些审判记录可以明显地显示出领主的贪欲。1457年,萨维尼的六只小猪虽然无罪,但事实上法院却将它们充公。要求它们的主人出的一百苏的保释金是一笔很重的敲诈而不是要警告他。
总体上看,实施这些审判和惩罚的理论基础,从来就不是要求这些牲畜和昆虫在道德上负起责任。欧洲的神学家和法律家们一直认为,无罪和有罪取决于自由意志的理性运用。尽管思想家们围绕着这对于人类究竟意味着什么这一问题长期争论着,但是,没有人认为动物应当在道德上遵守人类制定的法律。
13世纪晚期,菲利普·德·博马努瓦就已经发现,“惩罚对动物是不起作用的”。他同时代的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在解释惩罚为何没有道德基础的时候,也持有同样的看法。人类的法律仅仅适用于那些“知道法律是什么,而且有能力选择做或不做的生物”,其特质是“仅仅适用于理性生物”。阿奎那警告说,对动物进行谴责是徒劳的,甚至有可能亵渎神明,因为管理动物是上帝的神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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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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