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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防火法令:禁止把火种带进库府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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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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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古代的防火法令,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当时,越王为了检验老百姓肯不肯为自己卖命,有一次下令将宫室点着,自己坐在一旁等待老百姓前来救火,但是等了半天,无一人前往。在这种情况下,越王下了一道命令:救火而死的,可以与杀敌而死的得到同样的奖赏。于是,老百姓有的用防火物质涂抹身体,有的披着用水浸湿的衣服前来,总算把火扑灭了。这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已开始意识到在防火管理中运用法律的威力。其实,春秋战国时期的防火法令还仅仅处在雏形阶段,应当说,到了秦代才逐步完善。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建立起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中央集权国家。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秦朝的封建制度日臻完善。在这些法律制度中,有关防火内容的法令也得到了发展和加强。当然,这些法令决非为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而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切身利益而建立的。关于这方面的法令条文,仅在《秦律十八种》中就有以下的记载。

  仓储防火。秦朝接受了商鞅等法家重本抑末的思想,十分重视农业生产,农业的发展给国家的经济带来了繁荣,为统治阶级创造了大量财富。为了保护好这些财富,统治阶级不得不严加注意仓储防火。秦朝明文规定,贮藏谷物的仓库要加高墙垣,在贮存粮草的仓库、用茅草覆盖的粮仓,附近不得住人。夜间要严加巡查防范,闲杂人员不得进入仓储区,仓储区关门时必须灭掉火烛。

  库府防火。库府在古代是专门收藏器械、财物和文书的地方,是非常重要的场所。因此,秦法规定,严格禁止把火种带进库府,吏员将物品收好后官吏派啬夫和吏员轮番昼夜看守,夜间关门之前还要仔细检查一遍,看看有无可疑火种。

  为了保证这些防火法令的实行,秦法还规定了惩罚制度。《秦律十八种》和秦简《法律问答》中明确规定:看守仓库的吏员如果违反法令或玩忽职守而导致火灾,吏员本身和主管官吏都必须承担罪责。

  为了区别失火后的责任,秦简《法律问答》中还以是不是火灾的肇事者为依据规定了赔偿标准。如在官府的旅舍居住的人,如果因旅舍发生火灾而烧毁了他所携带的官家物品,官府则不要求赔偿,如焚及所借用的车马,官府还可作适当的补偿。至于百姓家失火,如果蔓延烧毁里门的,肇事者罚盾牌一个;如烧毁城门,罚甲一领。

  总的来讲,秦朝的防火法令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对于巩固秦王朝的统一,发展生产和繁荣经济以及加强封建的中央集权统治,起到了一定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秦朝的统治时间较短,加上年代久远,大量史料散落和遗失,因此,有关火事方面的内容则不得其详,但值得一提是秦末项羽火烧阿房宫和始皇陵的事。

  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嫌原先的宫廷规模小,于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在渭南上林苑中大砌宫室,全部工程到秦亡时尚未完成,已建成的前殿名“阿房”。

  据《史记·始皇本纪》载,阿房“东西五百步,南北五十丈,上可以坐万人,下可以建五丈旗。”封建帝王生前穷奢极欲,在灵魂永存迷信思想的支配下,企图把生前的生活享受搬到冥间。秦始皇13岁(公元前247年)即位时,就开始了陵墓工程,直到死时(公元前210年)还未完工。从1977年发现以及随后发掘出来的始皇陵墓兵马俑来看,其工程之大,随葬品之丰富都达到了惊人的程度。虽说这两大工程兴建的目的是为了封建统治者生前和死后的享受,但是牺牲了无数劳动人民的生命,因此是劳动人民创造的工程奇迹,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

  两大工程已经建成以后不应该再毁坏,可是项羽率领起义军进入咸阳后,看到阿房宫等宫室富丽堂皇,非常愤慨,命令部下将宫中珍宝财物搬走后放火焚烧,然后又掘开始皇陵,将丰富的随葬品洗劫一空,最后也付之一炬,大火一连烧了3个月。这一行为使一批珍贵的社会财富和物质文化遭到了破坏,在今天看来是应该受到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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