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具特色的宋代司法制度:审理与判决相分离
宋代的司法制度和理念在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独具特色。它在继承西周、汉、唐以来优秀司法成果的基础上,对古代的司法制度又有很大的创新,其中最具特色的当属司法审判中的鞫谳分司理念和制度。
鞫谳分司简单地来说,就是案件的审理(鞫)和判决(谳)相分离。鞫司只负责案件事实的审理,而谳司仅负责查找适用的法律条文,最后由长官在此基础上做出判决,在这个过程中,鞫司和谳司不得会见沟通,违者重罚。这种审、判的相对独立和分离是一种审判理念的创新,它始自宋初对马步院的改造,到北宋中期以后,宋代朝廷上下形成了鞫谳分司的观念,并在宋代的司法制度和审判实践上得到了比较全面的落实。
鞫谳分司的理念
这一理念是宋初统治者“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治国方针在司法审判领域中的体现。太祖皇帝深知对臣下的权力进行约束的重要性。其对国家政治权力的设置无不着眼于对臣下权力的约束和限制。这一治国方针在宋初制定下来之后,被以后的历任皇帝所继承和遵循。在政治实践中,有宋一代正是通过完善而严密的制度安排,对各级官员的权力进行分割和约束,“设官分职、分割事权”,使官员之间、部门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牵制,以听命于朝廷。
除了基于分权、限权的需要,宋代的统治者还认为“庶政之中,狱讼为切”,刑事案件的审判事关“人命”,关系重大。五代十国时期地方长官独揽司法大权、滥杀无辜从而造成了政权的动荡乃至更迭。基于这样的历史教训,保障刑事案件审理的公平和公正也就成为宋初统治者十分重视的问题。鞫谳分司这种“分命它官”的理念,其主要目的就是“以尽至公”,防止专断司法、恣意滥权、草菅人命。同时,这种理念也符合传统社会“慎刑恤狱”“明德慎罚”的要求,在最大限度上避免枉法裁判的发生。
可以说,鞫谳分司首先是一种司法理念。这种理念表现在司法审判的实际中,就是司法权力的分割和制约。它贯穿于整个宋朝,也贯穿于整个司法系统的职权分工和审判实践之中。
鞫谳分司的制度设计
宋代鞫谳分司理念落实在制度设计上,表现为中央及地方司法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划分。宋代中央司法机构包括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其中,大理寺是最高审判机关,御史台是最高审判监督机关,刑部是最高复核机关。大理寺和御史台内部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比较明显地体现了鞫谳分司的司法理念。
大理寺下设左断刑、右治狱两个主要业务部门。左断刑职责有三:第一,对地方审理完毕并已做出拟处理意见的案件(宋代州县对一些案件只有审理权,没有判决权)做出判决;第二,审理地方官犯罪的案件;第三,对右治狱推鞫(审问)完毕的案件进行议法断刑(判决)。左断刑内部机构分设为断司和议司。断司又称鞫司,“评事司直与正为断司”;议司又称谳司,“丞与长贰为议司”。右治狱负责审讯朝廷职官犯罪案件,审理明白后请左断刑予以“议法断刑”,做出判决。右治狱内部也分设为左、右推和检法案两大机构。左、右推负责推鞫(审问),而检法案则负责检断左、右推审问的案件,并供检应用条法。从机构设置上可以看出,大理寺各部门的职能划分体现了鞫谳分司的司法理念和要求。
御史台是最高的审判监督机关。凡是官吏违法渎职案件,一般由御史台预先侦讯后再送大理寺审判。此外,御史台还负责审理一些疑难案件。宋代初期,御史台内部职权的划分为:审问、侦讯由言事、按察使轮治,检详法律由检法官负责。元丰六年后,审问、侦讯由言事御史负责,而定罪量刑则由言事御史和察事御史等共同商议决定。因此,御史台内各部门的职能划分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鞫谳分司的理念。
宋代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层级上分为路、州(府、监、军)、县三级。其中州一级司法机关的设置最为明显地体现了鞫谳分司的要求,也是宋代鞫谳分司的典型代表。州级司法机关主要负责审核判决县级司法机构上报的案件,主要司法官有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和司户参军。具体来说,在州一级,除人口少的州,可以单设司理参军或司法参军之外,一般两者必须同时设置。在职能分工上,司理参军、司录参军为鞫司,司法参军、通判及知州为谳司。宋代典籍记载司理参军“掌狱讼勘鞫之事”“专鞫狱事”“专于推鞫研核情实”,即司理参军负责审问推鞫,司法参军负责检断所适用的法条,供通判、知州依法判决时参考之用。端拱元年朝廷下诏“诸道州府,不得以司理参军兼莅他职”,因此,在州一级,就形成了最为彻底的鞫谳分司的职能划分。此外,北宋时期的开封府和南宋时期的临安府作为京畿之地的行政机关,其内部的司法机构在设置上也将鞫、谳分开。开封府的刑事案件审理机构为左右军巡院。该院设置左右军巡使二人、判官二人。左右军巡院和司录参军为鞫司,法曹参军与知府为谳司。
由于县级机构行政编制较为简单,审理的案件也限于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争讼,因此鞫谳分司在县一级机构设置上表现不明显。但是至迟到南宋中期,县级机构已经在机构设置上实现了鞫谳分司的原则,具体来说,鞫谳分司的职能划分是直接落实在推司和编录司等胥吏阶层上。
鞫谳分司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鞫谳分司是宋代审、判分离的一种概括性表达和尝试性探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鞫谳分司在不同的司法部门的具体运用情况不尽相同,贯彻的程度也有差异。同时,其在宋代的不同时期也有一些调整。总体来说,宋代鞫谳分司在中央和县级有所体现,但不完全,而在州一级司法审判中贯彻得较为彻底。而这一层级刑事审判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又逐渐形成了鞫司、检法司(法司)和谳司三个不同的职能分工。其中,鞫司指司理参军,其任务是审问推鞫具体案情。而检法司专门负责供检法条,谳司依据鞫司和检司提供的案情和法律条文做出最终判决。
宋代法律还对鞫谳分司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法律保障。首先,宋代法律规定鞫司在案情推问审理结束之前,不得与检法司商议。同样,检法司只负责检出一切与之相应的法律条文,而不得参与谳司的最终判断和判决。违者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其次,法律允许当事人就未执行鞫谳分司的情形提起诉讼。最后,法律赋予鞫司和谳司独立进行司法行为权力的同时也对他们的这种权力进行监督,防止产生司法专断。参与审判的全体司法官吏要共同承担判决错误的责任。上述有关司法人员如果对判决有异议,应当及时申请知州更正。如果其意见不被知州采纳,则可以将其异议直接呈递给路级提刑司,这种做法时称“议状”。如果以后发现该判决属于重大误判,事前写有议状的官员,可免除被连带处罚。如果提刑司因此而发现并纠正了原来的错误判决,提交议状者可以得到相应的奖励。
宋代敕令格式不断增多,编敕日益频繁,法律规范和条文逐渐变得臃肿庞杂甚至相互矛盾,使得士大夫官员要想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律规定变得异常困难。随着社会的发展,宋代士大夫官员更加注重对法律精神的把握,而不愿意沉陷于琐细的法律规定中。此外,三年一迁的任职惯例使得官员也不可能对当地法律实践和判例有深刻和系统的把握。以上原因最终导致了胥吏阶层逐渐成为士大夫官员的重要辅助人员,他们依赖对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及惯例的掌握,常常把持司法审判,左右最终的判决。针对此,宋代发布了一些诏令严格规范和限制他们的权力。高宗时曾下令“诸州法司吏人,只许检出事状,不得辄言予夺”。
宋代的鞫谳分司理念和制度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标志着宋朝司法文化和审判艺术达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史上的顶峰。鞫谳分司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范司法专断和权力滥用,保障司法正义,遏制司法腐败。元朝攻灭宋代以后随即废除了这一极具特色的司法制度,而继元朝之后的明清二代也没有承继宋代创立的鞫谳分司制度。(李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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