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现象再抬头 监管部门提示风险曝光骗局套路
前不久,银保监会消保局发布《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2019年前三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中称,涉嫌违法违规投诉案件同比增长68.02%。《通报》还显示,前三季度,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接收涉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消费投诉71990件,同比增长3.4%。其中,保险合同纠纷投诉69589件,同比增长2.04%,占投诉总量的96.66%;涉嫌违法违规投诉2401件,同比增长68.02%,占投诉总量的3.34%。
又至年末,伴随各家险企“开门红”徐徐拉开大幕,围绕热门的“人寿”“健康”“意外”“旅行”等各具特色的营销活动也在不断上演。日前,银保监会针对近期多地发生的保单贷款、代理退保、“开门红”违规销售、以银保监会名义行骗等欺诈行为的再度抬头,与各地银保监局上下联动纷纷发出风险提示,提醒保险消费者警惕防范骗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在调查采访中发现,之所以一些涉嫌违法欺诈行为有所抬头,主要是在多种诱惑驱动下,一些不法分子想利用年关将至保险公司推出的一些让利营销活动,对消费者或保险公司实施变相的欺瞒和诱骗,手段不仅越来越多样化且套路满满。
消费者权益无小事。从通报案例中可见,每一例投诉、每一笔处罚,都凸显了保险行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关键点,也预示着行业前进的方向。如何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新形势下强化和统一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工作要求。
小心“全额退保”骗局套路
从今年银保监系统收到的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看,有不法分子打着“代理退保”的旗号牟利,手段全是“满满的套路”,令人分辨不清,并造成了多起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实际上,“代理退保”欺诈行为已不是个别现象,值得保险业和消费者引起足够重视。近日多地银保监局相继发布风险提示,消费者要谨慎退保。10月22日,深圳银保监局发布《关于防范“代理投诉全额退保”骗局的风险提示》;11月26日,四川银保监局也发布了《关于防范“代理退保”骗局的风险提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深圳地区,有社会人员通过社交平台、网购平台、电话短信等渠道,频频向消费者发布“可在全国任意地区的任意保险公司办理任何险种的全额退保业务,100%退保成功,安全快速”虚假信息,打着“专业保险维权”的名义,煽动消费者委托其代理“全额退保”事宜,开展保险“恶意投诉全额退保代理”业务,并向消费者牟取高额费用。
李女士就接到过类似的电话。她告诉记者:“电话中一直在怂恿我先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然后再帮助我进行消费者维权,办理全额退保业务,但办完后要收取高额手续费,同时还向我不停地推销‘高收益’理财产品。”
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这种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面临错失原有保险合同的风险保障,以及再投保时面临保费增加、重新计算等待期,甚至可能被拒保等风险,且妨碍了正常的保险经营秩序。同时,这种采取“恶意投诉”方式为消费者“维权”的行为,违背诚信、突破法律底线,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保险经营秩序。因此,消费者要树立依法维权意识,应当通过合法渠道,理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种行为,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发布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通过合法途径,依法合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此外,消费者要充分了解保险产品信息,保险产品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消费者应当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理念,通过正规渠道正确了解保险责任、保险金额、除外责任、退保等重要产品信息。人身保险产品退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见,退保是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而不是全额退还保费。
了解“养老服务”背后的“坑人逻辑”
近期,一些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名义,承诺高额回报,以向老年人收取会员费、床位费,欺诈销售“保健品”等手段,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行为,给老年人造成了严重财产损失。
实际上,此类活动不同于正常的养老服务,且存在着较大风险隐患。
“返利资金实际主要来源于老年人缴纳的费用,属于拆东墙补西墙。多数养老服务机构、企业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服务实体和收益,资金运转难以持续维系,高额返利仅为欺诈噱头。”有业内不愿具名人士告诉记者:“一些养老服务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或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承诺还本付息,并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吸收公众资金。大量来自公众的资金并未实施有效监管,而是由发起机构实际控制,这存在着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
在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一些企业通过会议营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或者不合理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向老年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推销所谓“保健品”,因“保健品”概念无法律定位,经常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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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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