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营改增娱乐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税率计算公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就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华人民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布者的含税广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专用或国家税务总局的其他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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