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2007年颁发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第三条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活动方案和说明;
(二)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三)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一)书面申请,以及活动承办人(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相关合法身份的证明;
(二)法律、法规规定举办的活动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注明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内容、主办、承办和协办单位;
(三)使用场地的出租、出借证明及场地平面图;
(四)室内举办的活动,提供公安消防机构对该建筑物场馆出具的消防验收行政许可文书,临时搭建的设备或设施应提供安全合格证明或技术检验部门的合格检测文件;
(五)活动举办方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预案,安全责任制度、安全责任人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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