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财互联股东徐正军未按承诺增持股票收深交所监管函
中国网财经2月20日讯 据深交所网站消息,深交所近日发布关于对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财互联”证券代码:002530)的监管函。
2018年6月22日,金财互联披露了《关于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徐正军作为金财互联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自2018年6月22日起12个月内增持金财互联股份,即至2019年6月21日。2019年7月8日,金财互联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延期实施暨调整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议案》,同意金财互联股东徐正军延长此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延期期限为自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至2020年7月7日。2020年1月23日,金财互联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议案》,同意金财互联股东徐正军终止此次增持计划。金财互联股东徐正军作为金财互联持股 5%以上股东,多次变更增持承诺,且原增持承诺的实际完成率0。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11.11.1条的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票上市规则》11.11.1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本所备案,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18 号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徐正军:
2018 年6月22日,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财互联”)披露了《关于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你作为金财互联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自2018年6月22日起12个月内增持金财互联股份,即至2019年6月21日。2019年7月8日,金财互联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延期实施暨调整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议案》,同意你延长此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延期期限为自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至2020年7月7日。2020年1月23日,金财互联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议案》,同意你终止此次增持计划。你作为金财互联持股5%以上股东,多次变更增持承诺,且原增持承诺的实际完成率为0。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11.11.1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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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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