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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网络版权保护走向清晰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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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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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产业模式日新月异,新技术和新应用层出不穷,版权工作也不断面临新问题

  □ 吴学安

  热播的电视剧《芈月传》的“泄密门”事件正在发酵。日前,《芈月传》全部剧集资源遭到外泄,有关版权方联合发表反盗声明,谴责百度云盘等平台的盗播行为,并表示公安机关对此已立案侦查。百度对于此类投诉显然已司空见惯,表现得更为冷静,回应称将删除违规内容和分享链接。业内人士认为,根据避风港原则,目前尚不能判定百度侵权。但避风港原则并不意味着百度在该事件中完全没有责任,百度仍需加强监管(12月28日《证券日报》)。

  云盘或网盘,原本是为了方便个人用户随时随地在线保存重要的个人信息,因此设置有访问密码,而一旦不法分子利用云盘或网盘盗播或传播未经授权的版权作品时,就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一方面,对于用户而言,只需要同运营商签订使用协议,就可免费或付费获得一定容量的网盘。网盘运营商为降低运营成本,多采用“用户免费+付费”“奖励用户上传+吸引广告投放”“其他增值服务”等多种商业模式。但这种模式也引发了著作权保护争议。由于很多用户上传的是侵权盗版内容,构成了直接侵权。另一方面,网盘用户如果未经授权在自己的网盘空间上传了侵权作品,本身也是构成侵权的,只是危害不大,或者说给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人造成的损失不大;一旦网盘用户公开或大量传播网盘下载链接,甚至是付费传播网盘下载链接,此类行为将构成比较严重的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会比较大。

  值得一提的是,为切实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国家版权局此前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网盘服务商在提供网盘服务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将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要求具体化,增加了可操作性和执行性。

  在网盘引发的各类新型侵权盗版行为中,网盘服务都是一个重要环节。网盘新规对网络服务商的规范主要体现在:

  一方面,要求网盘服务商加强对自身的管理,特别是在明知或应知用户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侵权盗版作品的情况下,网盘服务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如《通知》第六条规定,对于正在热播、热卖的作品,出版、影视、音乐等专业机构出版或者制作的作品以及其他明显感知属于未经授权提供的作品,网盘服务商应该知道权利人一般不会将这样的作品通过网盘的方式进行传播,因此有网盘用户上传、存储并分享这些作品时,网盘服务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此外,要求网盘服务商不得为用户利用其他网络服务形式违法分享他人作品提供便利。

  另一方面,要求网盘服务商加强与权利人的合作,主要是向权利人发送通知明示、投诉的途径,及时处理权利人的通知、投诉,尽量减轻已有侵权行为的危害性。同时,网盘服务商要加强对用户的管理,主要是配合版权部门保存用户的相关信息、协助开展版权执法监管工作,并通过列入黑名单、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对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盘用户进行规范。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产业模式日新月异,新技术和新应用层出不穷,版权工作也不断面临新问题。而在“剑网行动”的高压态势和互联网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的积极引导下,我国互联网版权环境明显好转。在此之前相当长一段时间,某些网盘所采用的旧式分享方式曾经很流行,所谓旧的分享方式就是大众分享方式。随着网盘新规的出台,网盘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随意地分享版权不明晰的作品了。事实上,之前的专项整治行动已经在抑制这种分享。只是现在更为明确,并且网盘经营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处理那些版权不明晰的作品。国家版权局此前出台网盘新规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促进网盘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实现版权相关各方利益共赢。同时,鼓励各方在著作权法基本原则基础上探索符合网络使用需求和规律特点的商业模式,实现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推进网络版权创业创新和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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