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案证据遭质疑 鉴黄民警承认鉴定文书为代签
本报讯(记者 高健)昨天,快播案进入第二天的审判。进入辩论阶段后,多位律师相继发表意见,他们滔滔不绝共计发表了长达3小时的意见,主要观点有三:涉案服务器被“污染”,不足为证;快播公司和被告人即使有责任,也仅应行政处罚,不至于上升到刑事案件;检察机关适用的法律有问题。
前天晚上的庭审质证阶段,就提到了本案最重要的物证之一:四台涉黄服务器。昨天,这依然是律师们和检察官争论的焦点。
律师提出,服务器被行政机关扣押,随后转移到公安机关,但是没有证据来证明是谁转移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人监督这一过程。
“正常来讲,电子数据等应委托网监部门进行检查,包括四台服务器的物理特征,电子数据的数量生成时间以及进行登记和封存的记录;鉴定前,应对电子数据进行复制。但是现在,原始数据已经被破坏了。”律师质疑说,正是因为基础证据被损坏了,检察机关才一而再再而三地重新鉴定,“涉黄”视频的鉴定数字也不断变化,三次不一样的鉴定结果,说明鉴定结果是不准确的,不应采信。
对于为何进行三次鉴定,检察官解释说,第一次鉴定是临时性的,只是为了证明是一个刑事案件,可以用作证据的是从第二份鉴定开始。
鉴定人丁某出庭作证。他是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鉴黄部门民警,快播涉黄视频均由他和同事鉴定。
律师首先抓住了鉴定文书上的瑕疵,向丁某发问:鉴定人有两名,为什么只有你一个人签字。丁某承认这是工作上的失误:“实际鉴定人确实有两位,但是签字时,我在征询同事意见后,代手就给签了。”
丁某说,交给他鉴定的视频,是已经转换成视频图像的文件,都拷贝在了移动硬盘里。他用拖动鼠标的方式,观看硬盘里的视频,一旦发现有“性交”画面,就定性为淫秽视频。
“文件提取的过程中你并不在场?”“在场,但是不可能一直盯着看。”丁某回答律师的提问时说,他只负责鉴定交给他的视频是否为淫秽,具体怎么转换,并不了解。
王欣则在“技术”上提出质疑:任何人都可以改变硬盘里的内容,文件提取人如果在服务器上做了手脚,就彻底改变了硬盘里的内容。
对于证据“污染”的说法,公诉人认为提供了证据可以证明保管、提取服务器的各个环节合法,律师的怀疑没有根据。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王欣等人明知快播可以传播淫秽视频,仍采取放任态度,可以认定快播公司和被告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且,本案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传播的淫秽文件已经超过了500个,依法应对单位判处罚金,王欣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后,几位律师开始了从下午2时许到5时,长达近3小时的辩论。
律师认为,检察机关适用法律自相矛盾。“公诉书中用了被告人‘明知’、‘放任’这样的字眼,这属于间接故意,但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是主观故意,也就是主动发布淫秽信息和内容,这对于只拥有播放功能的快播软件是不可能的。”
律师还提出,目前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或者行业规则,要求互联网运营商事先审核视频内容,既然法律没有规定,而快播又研发了“110不良信息管理平台”,已经尽到了责任。
“即使快播有责任,也是行政责任,不应上升到刑事案件。”律师认为,此案是对快播技术的审判,如果认定快播和被告人有罪,那么今后互联网从业人员将人人自危、战战兢兢。
公诉人则认为,辩护人一直在割裂快播和淫秽内容发布者的关系,实际上,正是因为快播的市场独占性,利用正常经营行为掩盖犯罪行为。
“传播的内容具有多样性,涉案的淫秽视频放在哪里?放在快播的缓存服务器里,当用户想观看时,是不是快播来提供?”公诉人反问道。
公诉人还提出,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商不得提供含有色情的内容。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快播连最基本的关键词屏蔽工作都很松懈,才导致淫秽视频大肆传播。
“司法机关并不是对技术定罪,我们只是对行为定罪。是快播公司的行为,导致淫秽信息泛滥,严重损害了社会风气,特别是对青少年身心的伤害,对网络风气的破坏。”公诉人说,被告人和辩护人不能打着高新技术的幌子来逃避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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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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