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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快播案”罪与非罪还得回到证据之辩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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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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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全民围观“快播案”以来,段子手倾巢而出。于是吊打的吊打,躺枪的躺枪,辟谣的辟谣,一时间好不热闹。辩护人声称不愿做“网红”,但其参加庭审时所用的水杯都在电商网站上热卖,焉是你说不想当就不当的?!

  这样的场景应该和某个时段的“快播”境况相似。被告人王欣被称为“全中国最有种的男人”。这里的“有种”在案发之后可能指向他对“快播无罪”的坚持和自辩,但在案发之前却是一众宅男心知肚明的那个意思:他的“快播”有“涉黄”视频的“种子”。所谓“宅男神器”,当然不是指快播仅仅是一中立的播放工具,而是指快播能为众多宅男方便地找到“苍井空”们提供了捷径。

  也正因为此,才有了成为全民话题的“快播案”。从控方的起诉书中,我们能看到的涉案事实是: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自2007年12月成立以来,基于流媒体播放技术,通过向国际互联网发布免费的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简称QSI)和快播播放器软件的方式,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视频服务。其间,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吴某、张某、牛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上述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

  当然,这也只是控方指控的事实。要让法院认定上述事实,不能只靠“宅男们都知道”,而得靠合法、客观且充分的证据。证据之辩才是庭审的焦点。

  控方抛出的主要证据之一是: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从位于本市海淀区的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查获快播公司托管的服务器四台。后北京市公安局从上述服务器中的三台服务器里提取了29841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认定其中属于淫秽视频的文件为21251个。

  而辩方则抓程序问题展开反击。如辩护律师提出,涉案服务器是被行政机关扣押,随后转移到公安机关,但是现在没有证据来证明谁转移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人监督这一过程。“正常来讲,电子数据在本案中与其他相应的证据应委托网监部门进行检查,包括四台服务器的物理特征,电子数据的数量生成时间以及进行登记和封存的记录;鉴定前,应对电子数据进行复制,并可以跟原始的数据对比。但是现在,原始数据已经被破坏了。”

  这样的你来我往使整个法庭辩论呈现出其他个案所没有的火花四溅。以往在美剧、港剧中才能一见的精彩庭辩,借助于一个众所关注的案件真实地呈现在我们面前。

  也许在很多刑事个案中,侦查取证的过程比起“快播案”还要粗糙得多。全程庭审公开的“快播案”当让一些侦查人员警醒。那个“侦查中心主义”的时代正在成为过去时,“以审判为中心”将更注重发挥庭审在认定证据上的核心价值。当辩护权被有效行使,粗糙取证必然会遭到辩方的阻击。找到控方的漏洞、甚至只是找到控方在控诉过程中所留下的一点瑕疵,也值得拥有掌声。正义并不是借助于控辩审哪个单方来实现的,正义是借助于控辩审三方的有效参与而共同实现的。

  当然,辩方众多被热传的“金句”虽然不乏可圈可点之处,有的甚至还显示出了高超的临场机智,但从庭审的视角来看,辩方的一些反问固然可以赢得观众的喝彩,却难以对指控形成有效的抗辩。如“为什么出了事只追究快播?合理性在哪?”“还有百度云、网易云,这个云那个云的,为什么不关停?”这就好比一个贪腐官员在法庭上说,“为什么出了事只追究我?合理性在哪?”“还有谁谁谁、谁谁谁,为什么不判刑?”

  法院当然不需要回答这个问题。那是执法机关的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非自“快播案”始,当然也不会到“快播案”止。

  (作者是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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