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玻股份误导性陈述被疑蹭热点 公司及董秘收警示函
中国网财经3月24日讯 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网站近日发布了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号。
其中显示,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玻股份 证券代码:002613)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对投资者关于“公司是否有关于光伏HIT薄膜电池产业链的技术研发”等问题的回复中表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北玻镀膜技术工业有限公司具备制造符合HIT工艺的PVD镀膜设备能力”;在2月25日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表示,“目前公司尚不具备成熟商业化运作生产HIT工艺的PVD镀膜设备的能力”,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误导性陈述的情形。北玻股份董事会秘书雷敏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河南证监局决定对北玻股份及雷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雷敏:
近期,你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对投资者关于“公司是否有关于光伏HIT薄膜电池产业链的技术研发”等问题的回复中表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北玻镀膜技术工业有限公司具备制造符合HIT工艺的PVD镀膜设备能力”;在2月25日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表示,“目前公司尚不具备成熟商业化运作生产HIT工艺的PVD镀膜设备的能力”,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误导性陈述的情形。你公司董事会秘书雷敏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现决定对你公司及雷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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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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