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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新股份被责令改正 违规对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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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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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3月20日讯 深圳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兆新股份”或“公司”证券代码:002256)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深圳证监局自2019年10月起对兆新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兆新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一)董事会不当限制股东权利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1月29日收到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6.45%股权)提交的四项临时议案,次日以上述四项议案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决议不将上述议案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有关公司治理的规定,不当限制了股东权利。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公司未对收购上海中锂实业有限公司股权和非公开发行债券事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此外,公司内幕信息登记表缺少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格式要求。

  (三)违规对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2017年7月24日,公司及控股股东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集团)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及系列担保合同,公司以2,000万元存款为公司及彩虹集团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2019年1月2日,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将上述存款全额扣划,用于偿还彩虹集团贷款本金。公司上述对彩虹集团提供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也未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1月4日进行了补充公告,并协调彩虹集团于2019年1月18日全额偿还了被扣划的保证金。

  (四)档案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

  2018年12月底,公司仅由时任董事、副总裁杨钦湖签字,即对公司石岩工厂档案室的部分资料进行了粉碎销毁,其中包括2006年至2016年的公司印章使用表和登记表、财务管理合同、经销协议、合同履行台账等重要档案材料。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十七条和公司《档案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档案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

  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

  (一)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审慎确认部分光伏电站项目收入

  公司“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梅山村养殖基地20MW光伏发电项目”于2016年12月26日并网发电,公司2017年确认该项目国家补贴电费税后收入655.40万元。经查,该项目未获得国家光伏电站年度建设规模指标,不能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公司2017年确认该项目国家补贴电费收入的依据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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