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金储前基金经理遭5年市场禁入 长期利益输送致基金亏损超百万
中国网财经3月12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对时任中联金储(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金储)期货投资总监及中联金储-国金证券-中联金储先锋组合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先锋组合1号)基金经理杨卫东市场禁入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杨卫东利益输送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杨卫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账户控制和使用情况
先锋组合1号期货账户于2017年8月2日开立于海证期货有限公司,中联金储是该基金管理人,杨卫东担任基金经理负责交易决策,日盘交易由中联金储交易员负责下单,夜盘交易经中联金储授权由杨卫东本人下单操作。
“王某才”期货账户于2016年11月23日开立于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才与杨卫东系同学关系,该期货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杨卫东,且开户后一直由杨卫东实际控制使用,由杨卫东决策并使用中联金储办公电脑或其个人电脑下单。
二、账户交易情况
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bu1809”“ag1809”“zn1809”“zn1810”“zn1812”“zn1904”“sn1809”“sn1901”“cu1812”“cu1902”“au1804”“pb1809”“pb1810”“ni1812”“ni1810”“sm1809”“sr1905”“j1901”“jd1808”“jd1810”“jm1809”“jm1901”等22个合约上,杨卫东先控制“王某才”账户在日盘正常开仓,随后在下一交易日夜盘集合竞价时段,“王某才”账户与“先锋组合1号”账户相互成交获利,最后“先锋组合1号”账户再平仓了结。上述期间,“王某才”与“先锋组合1号”对上述合约相互交易共918手,导致“先锋组合1号”账户亏损1,147,261.1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记录、交易所提供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杨卫东的上述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益输送违法行为。
杨卫东所实施的利用期货交易利益输送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多个交易场所,导致管理基金财产亏损超百万元,违法情节严重,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九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杨卫东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对杨卫东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六项: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 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以下是原文: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杨卫东)
当事人:杨卫东,男,1982年6月出生,时任中联金储(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金储)期货投资总监及中联金储-国金证券-中联金储先锋组合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先锋组合1号)基金经理,住址:上海市普陀区武威东路479弄2号802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杨卫东利益输送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卫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账户控制和使用情况
先锋组合1号期货账户于2017年8月2日开立于海证期货有限公司,中联金储是该基金管理人,杨卫东担任基金经理负责交易决策,日盘交易由中联金储交易员负责下单,夜盘交易经中联金储授权由杨卫东本人下单操作。
“王某才”期货账户于2016年11月23日开立于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才与杨卫东系同学关系,该期货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杨卫东,且开户后一直由杨卫东实际控制使用,由杨卫东决策并使用中联金储办公电脑或其个人电脑下单。
二、账户交易情况
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bu1809”“ag1809”“zn1809”“zn1810”“zn1812”“zn1904”“sn1809”“sn1901”“cu1812”“cu1902”“au1804”“pb1809”“pb1810”“ni1812”“ni1810”“sm1809”“sr1905”“j1901”“jd1808”“jd1810”“jm1809”“jm1901”等22个合约上,杨卫东先控制“王某才”账户在日盘正常开仓,随后在下一交易日夜盘集合竞价时段,“王某才”账户与“先锋组合1号”账户相互成交获利,最后“先锋组合1号”账户再平仓了结。上述期间,“王某才”与“先锋组合1号”对上述合约相互交易共918手,导致“先锋组合1号”账户亏损1,147,261.1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记录、交易所提供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杨卫东的上述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益输送违法行为。
杨卫东所实施的利用期货交易利益输送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多个交易场所,导致管理基金财产亏损超百万元,违法情节严重,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九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杨卫东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月15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卫东)
〔2020〕2号
当事人:杨卫东,男,1982年6月出生,时任中联金储(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金储)期货投资总监及中联金储-国金证券-中联金储先锋组合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先锋组合1号)基金经理,住址:上海市普陀区武威东路479弄2号802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杨卫东利益输送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卫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账户控制和使用情况
先锋组合1号期货账户于2017年8月2日开立于海证期货有限公司,中联金储是该基金管理人,杨卫东担任基金经理负责交易决策,日盘交易由中联金储交易员负责下单,夜盘交易经中联金储授权由杨卫东本人下单操作。
“王某才”期货账户于2016年11月23日开立于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才与杨卫东系同学关系,该期货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杨卫东,且开户后一直由杨卫东实际控制使用,由杨卫东决策并使用中联金储办公电脑或其个人电脑下单。
二、账户交易情况
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bu1809”“ag1809”“zn1809”“zn1810”“zn1812”“zn1904”“sn1809”“sn1901”“cu1812”“cu1902”“au1804”“pb1809”“pb1810”“ni1812”“ni1810”“sm1809”“sr1905”“j1901”“jd1808”“jd1810”“jm1809”“jm1901”等22个合约上,杨卫东先控制“王某才”账户在日盘正常开仓,随后在下一交易日夜盘集合竞价时段,“王某才”账户与“先锋组合1号”账户相互成交获利,最后“先锋组合1号”账户再平仓了结。上述期间,“王某才”与“先锋组合1号”对上述合约相互交易共918手,导致“先锋组合1号”账户亏损1,147,261.1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记录、交易所提供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杨卫东的上述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益输送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杨卫东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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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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