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信富一分公司投顾业务2宗违规 遭责令暂停新增客户
中国网财经3月4日讯 上海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信富)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方信富上海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客户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营销宣传及承诺保证收益;
二、留痕管理有效性不足。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中方信富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中方信富上海分公司在收到决定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3个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措施的决定
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客户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营销宣传及承诺保证收益;
二、留痕管理有效性不足。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3个月。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在暂停新增客户期间,你单位应当每月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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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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