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精密股东收监管函 限售期内转让股份
中国网财经3月3日讯 据深交所网站消息,深交所发布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精密或上市公司 证券代码:002426)股东的监管函。
广西万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承诺自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认购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在限售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根据上市公司公告披露,广西万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那福东、吴坚在限售期内转让了其持有的合伙份额,广西万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违反了上述承诺。广西万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第11.11.1条的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3条规定: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本所备案,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23 号
广西万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你中心作为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承诺自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认购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在限售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根据上市公司公告披露,你中心合伙人那福东、吴坚在限售期内转让了其持有的合伙份额,你中心违反了上述承诺。
你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第 11.11.1 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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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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