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中精机违规收监管函 能否生产疫情防护口罩“含糊其辞”
中国网财经2月27日讯 据深交所网站消息,深交所发布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田中精机或公司”;证券代码:300461)的监管函。
经查,2020年2月3日,投资者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向田中精机提问“2015年11月公司表示已研发口罩自动生产线,是否可生产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用防护口罩?”,公司当日回复称,“您好,公司是自动化设备研发和制造公司,具有相关的研发储备,目前暂无口罩机设备方面的订单,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谢谢”。2月4日公司股价涨停,公司当日对该项提问更新回复,称“您好,公司2015年研发的是非医用全自动口罩生产线,相关设备生产的口罩不能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用防护。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谢谢”。公司在首次回复投资者提问时,未能客观、真实、准确地介绍和反映相关产品的实际情况。
田中精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9.1条的规定。深交所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9.1条: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24号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3日,投资者在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向你公司提问“2015年11月公司表示已研发口罩自动生产线,是否可生产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用防护口罩?”,你公司当日回复称,“您好,公司是自动化设备研发和制造公司,具有相关的研发储备,目前暂无口罩机设备方面的订单,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谢谢”。2月4日你公司股价涨停,你公司当日对该项提问更新回复,称“您好,公司2015年研发的是非医用全自动口罩生产线,相关设备生产的口罩不能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用防护。
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谢谢”。你公司在首次回复投资者提问时,未能客观、真实、准确地介绍和反映相关产品的实际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9.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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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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