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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信股份实际控制人吃警示函 关联方财务资助未及时信披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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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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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2月19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诚”)和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股份”证券代码:600083)的实际控制人、博信股份时任董事长罗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近日,江苏证监局发现博信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博信股份间接控股股东广东中诚之关联方厦门市恒创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恒创”)于2018年12月中旬代下游客户天津市天顺久恒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860万元,2018年12月底代上游供应商天津航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退货款2,020万元,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2月底代下游客户天津市吉盛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6,000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财务资助,博信股份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并披露。2019年4月28日博信股份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接受控股股东关联方财务资助的议案》,并于4月30日披露。

  作为广东中诚和博信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博信股份时任董事长,罗静未及时告知博信股份厦门恒创为广东中诚关联方,导致博信股份未能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并披露。罗静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罗静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罗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罗静:

  近日,我局发现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博信股份间接控股股东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诚)之关联方厦门市恒创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恒创)于2018年12月中旬代下游客户天津市天顺久恒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860万元,2018年12月底代上游供应商天津航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退货款2,020万元,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2月底代下游客户天津市吉盛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6,000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财务资助,博信股份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并披露。2019年4月28日博信股份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接受控股股东关联方财务资助的议案》,并于4月30日披露。

  作为广东中诚和博信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博信股份时任董事长,你未及时告知博信股份厦门恒创为广东中诚关联方,导致博信股份未能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并披露。你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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