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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马电器股东及实控人赵国栋股份冻结未及时公告收监管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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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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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2月13日讯 据深交所网站消息,深交所发布关于对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马电器 证券代码:002668)股东西藏融通众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通众金)、实际控制人赵国栋的监管函。

  2020年2月11日,奥马电器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新增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融通众金持有奥马电器1.35亿股股份于2019年11月28日被司法冻结,占奥马电器总股本比例为12.4447%,赵国栋持有奥马电器1.38亿股股份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和12月19日被新增轮候冻结,占奥马电器总股本比例为12.7225%。融通众金及实际控制人赵国栋未及时将股份被冻结事项告知奥马电器进行公告。

  融通众金及实际控制人赵国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第5.1.7条的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3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5.1.7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以下是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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