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维克两高管违规交易自家股票收深交所监管函
中国网财经2月12日讯 据深交所网站消息,深交所今日(12日)发布关于对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维克 证券代码:002837)董事兼财务总监方天亮、监事冯德树两份监管函。
两份监管函显示,方天亮作为英维克董事兼财务总监于2月4日至2月6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英维克股票16.70万股,成交金额458.74万元,并于2月6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1.99万股,成交金额55.01万元。
冯德树作为英维克监事,于2020年2月4日至2月6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英维克股票79.28万股,成交金额2205.43万元,并于2月6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0.38万股,成交金额10.84万元。
上述两人股票买卖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的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8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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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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