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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伦晶体及两高管吃警示函 2018业绩预告与年报差距过大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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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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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2月10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伦晶体或公司 证券代码:300460)、董事长兼总经理赵积清、财务总监邓又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惠伦晶体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19年1月30日,慧伦晶体发布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350万元至1700万元。2月27日,公司发布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全年净利润为-11,138.70万元。4月18日,公司再次发布业绩快报修正暨致歉公告,将全年净利润修正为-2,221.83万元。4月26日,你公司发布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全年净利润为-2,229.44万元。你公司在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年报实际值差异较大,且未能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赵积清作为慧伦晶体董事长兼总经理,邓又强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惠伦晶体、赵积清、邓又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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